2014年銀行從業《個人理財》第八章重點:理財產品合規性管理案例


第四節 理財產品合規性管理案例
理財產品開發合規性管理案例:
事件:2008年9月以前,不少國內銀行為了拓寬理財產品的投資渠道,將理財資金投資于境外投資銀行設計發行的各類結構性投資產品。這些結構性產品的收益通常與股指、利率、外匯匯率、單只或數只股票的期間表現、商品期貨指數等掛鉤,有時也會含有提前終止條款或自動轉換條款,既有保本的,也有非保本的,但一般都沒有二級市場可以轉讓。境外投資銀行對于購買產品的國內銀行通常會給予豐厚的傭金作為鼓勵,因此國內銀行也比較積極地推銷此類產品。
此類產品特點:結構復雜,投資風險大,超出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國內銀行尚無法對此類的投資產品進行估值或量化監測風險。
但銀行認為:已經將境外投資銀行提供的關于收益和風險測算的資料交給投資者閱讀,投資者理應了解這些產品的風險,同時發行產品的境外投資銀行也會對其進行定期估值,銀行可以通過這些估值了解產品的收益情況。另外,從當時的市場情況來看,境內外市場都呈現明顯的上行趨勢,因此即使從定性的角度來看,銀行認為這些產品發生風險的可能性也不大。
2.問題分析 在此類產品相關信息方面較為被動,問題具體表現為:
(1)設計和銷售無法獨立或準確測算成本與收益的理財產品。
(2)對第三方提供產品的盡職調查不充分,未及時識別復雜產品的潛在風險并制定管理措施。
3.合規性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合規性有以下幾點:
(1)《辦法》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并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2)《辦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采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理財產品銷售合規性管理案例:
理財產品銷售合規性是理財產品合規性的重點內容,合規銷售可以有效避免理財相關投訴,減少銀行和客戶之間的糾紛。
案例:客戶與理財產品適合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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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
以下是某銀行2008年初發行的一款高風險理財產品的客戶評估問卷:
問題l:您是否知道投資本產品有風險,且本產品為高風險?
問題2:您目前的家庭現金資產總額是多少?
問題3:您計劃投資本計劃的總現金資產比例是多少?
問題4:當投資產品低于您的預期收益率時,您是否接受?
問題5:本產品為非本金和收益保障型理財產品,且預期年化收益率有望達到x×%,您是否知曉?
某位投資者在回答上述問題時,問題l選“是”,問題2選“現金資產少于5萬元”,問題
3選“投資該產品比例不超過現金資產的50%”,問題4選“是”,問題5選“是”。 根據上述答案,理財客戶經理給出了“該客戶適宜購買該款產品”的意見。
2.問題分析
根據客戶風險評估答案結果,該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明顯較低,不適合購買高風險產品,因此理財客戶經理未能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開展業務。
3.合規性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合規性有以下幾點:
(1)《辦法》第四條: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2)《辦法》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并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理財產品售后合規性管理案例:
售后理財產品在存續期間的管理重點是信息披露和客戶投訴以及危機處理。
案例: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案例
1.事件 某銀行發行了一款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的信托類理財產品,期限一年。合作方信托公司表示理財資金所投資的信托計劃由于客戶不能提前中止,因此沒有必要定期提供資產信息,僅需在產品到期時提供即可。此外銀行的業務系統也不支持打印理財客戶的賬單。基于上述原因,銀行在理財協議中“信息披露”一節中列明“本理財產品在存續期間不提供賬單,理財計劃的投資發生重大不利事項時,銀行會及時在網站上公布”。
銀行認為,由于已經與客戶就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方式在協議中達成一致的約定,因此已能滿足對客戶信息披露的要求。客戶如有需要了解重大事項的信息,可以自行到銀行網站上查看有關信息。
2.問題分析 銀行持續信息披露的合規性較差:未按規定定期向客戶發送理財產品賬單,未披露收入、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
3.合規性分析 本案例涉及的合規性有以下幾點:
(1)《辦法》第二十八條: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于兩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2)《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進一步明確要求,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提供賬單的頻度和賬單中所包含的信息量應不低于《辦法》的要求。
(3)《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盡責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向客戶充分披露理財資金的投資方向、具體投資品種以及投資比例等有關投資管理信息,并及時向客戶披露對投資者權益或者投資收益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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