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銀行從業《個人貸款》第三章重點:受理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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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與調查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②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③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④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
⑤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⑥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后,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評價意見。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①借款人基本情況;
②借款人收入情況;
③借款用途;
④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⑤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托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嚴格要求第三方的資質條件。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完成。
貸款人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貸款面談面簽居訪制度。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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