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級銀行從業資格《銀行管理》知識點:商業銀行風險的主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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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商業銀行風險的主要類型
按照不同的分類方法,風險有不同的分類。按照風險事故的來源,風險可以分為經濟風險、政治風險、社會風險、自然風險和技術風險。按照風險發生的范圍,可以分為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按照誘發風險的原因,可以分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家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戰略風險等。
在具體管理風險時,一般按照誘發風險的原因來對風險進行分類。
(一)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債務人或交易對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信用質量發生變化,影響金融產品價值,從而給債權人或金融產品持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
對大多數商業銀行來說,貸款是最大、最明顯的信用風險來源。信用風險既存在傳統的貸款、債券投資等表內業務中,也存在于信用擔保、貸款承諾及衍生產品交易等表外業務中。信用風險對基礎金融產品和衍生產品的影響不同。
(二)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于銀行的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市場風險可以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包括黃金)、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分別是指由于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所帶來的風險。利率風險按照來源的不同,可以分為重新定價風險、收益率曲線風險、基準風險和期權性風險。
中國銀監會于2004年12月發布了《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該指引指出,市場風險管理是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全過程,其目標是通過將市場風險控制在商業銀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圍內,實現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三)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員工、信息科技系統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中國銀監會規定,操作風險包括法律風險,但不包括聲譽風險和戰略風險。操作風險可分為人員因素、內部流程、系統缺陷和外部事件四大類別,并由此分為內部欺詐,外部欺詐,就業制度和工作場所安全事件,客戶、產品和業務活動事件,實物資產損壞,信息科技系統事件,執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等七種可能造成實質性損失的事件類型。
與市場風險主要存在于交易賬戶、信用風險主要存在于銀行賬戶不同,操作風險廣泛存在于商業銀行業務和管理的各個領域,具有普遍性,卻不能給商業銀行帶來盈利。
(四)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于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通常被視為一種多維風險。因此,流動性風險管理除了應當做好流動性安排之外,還應當重視和加強跨風險種類的風險管理。從這個角度來說,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更是體現商業銀行整體經營管理水平。
中國銀監會于2015年9月發布了新修訂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并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2)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3)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4)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監測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適當的預警指標,前瞻性地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可參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5種情況。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比例。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監管標準。
流動性覆蓋率=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未來30天現金凈流出量×100%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于100%。除特殊情形外,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于最低監管標準。
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資產余額流動性負債余額×100%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于25%。
(五)國家風險
國家風險是指經濟主體在與非本國居民進行國際經貿與金融往來時,由于別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變化而遭受損失的風險。國家風險通常是由債務人所在國家的行為引起的,已超出了債權人的控制范圍。
國家風險可分為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三大類。
國家風險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國家風險發生在國際經濟金融活動中,在同一個國家范圍內的經濟金融活動不存在國家風險;二是在國際經濟金融活動中,不論是政府、商業銀行、企業,還是個人,都可能遭受國家風險所帶來的損失。
中國銀監會于2010年6月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該指引明確,國別風險是指由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該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國別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與本機構戰略目標、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管理體系。
(六)聲譽風險
聲譽風險是指由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利益相關方對商業銀行負面評價的風險。聲譽事件是指引發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的相關行為或事件。重大聲譽事件是指造成銀行業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或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聲譽事件。商業銀行通常將聲譽風險看作是對其經濟價值最大的威脅。
中國銀監會于2009年8月發布了《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該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應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和制定聲譽風險管理機制、辦法、相關制度和要求,主動、有效地防范聲譽風險和應對聲譽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對社會公眾造成的損失和負面影響。
(七)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因日常經營和業務活動無法滿足或違反法律規定,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發生爭議/訴訟或其他法律糾紛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法律風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操作風險,它包括但不限于因監管措施和解決民商事爭議而支付的罰款、罰金或者懲罰性賠償所導致的風險敞口。
從狹義上講,法律風險主要關注商業銀行所簽署的各類合同、承諾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執行力。從廣義上講,與法律風險密切相關的還有違規風險和監管風險。
(八)戰略風險
戰略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在追求短期商業目的和長期發展目標的過程中,因不適當的發展規劃和戰略決策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或不利影響的風險。美國貨幣監理署(OCC)認為,戰略風險是指經營決策錯誤,或決策執行不當,或對行業變化束手無策,而對商業銀行的收益或資本形成現實和長遠的不利影響。
戰略風險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戰略目標缺乏整體兼容性;二是為實現這些目標而制定的經營戰略存在缺陷;三是為實現目標所需要的資源匱乏;四是整個戰略實施過程的質量難以保證。
同聲譽風險相似,戰略風險也與其他主要風險密切聯系且相互作用,因此也是一種多維風險。
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實踐中,上述八大類風險通常交錯產生且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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