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級銀行從業資格和中級銀行從業資格的區別
更新時間:2020-03-25 17:48:56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
收藏
銀行從業資格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摘要 2020年銀行從業資格備考全面啟動。環球網校小編整理發布“2020年初級銀行從業資格和中級銀行從業資格的區別”相關內容,希望給報考2020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的考生們指點迷津,更多銀行從業資格考試相關動態請關注環球網校。
2020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舉行兩次,上半年6月13-14日開考,初中級同時開考,目前報名時間均沒有通知。環球網校提供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服務,只要填寫后我們屆時會及時提醒您2020年上半年銀行從業資格報名時間。
2013年12月原“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ccbp)”更名為“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qcbp)”,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而“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分為初、中、高三個級別,其中從考察層次上來講,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就相當于原來的銀行從業資格考試。銀行業專業人員的職業水平評價分為初級、中級。它們有什么區別呢?下面來跟小編了解一下吧~
| 類別 | 初級 | 中級 | 分析 |
| 報名條件 |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學位。 | (1)取得經濟學、管理學、法學學科門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6年;(2)取得經濟學、管理學、法學學科門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4年;(3)取得經濟學、管理學、法學學科門類專業雙學士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2年;(4)取得經濟學、管理學、法學學科門類專業碩士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年;(5)取得經濟學、管理學、法學學科門類專業博士學歷(或學位);(6)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上述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1年。 | 初級銀行在校大學生可以報考,中級銀行則要求有工作經驗才能報考。 |
| 免考條件 | 免考條件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評聘助理經濟師(金融專業)職務的;免考條件二: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資格(金融專業)證書的;免考條件三:考試合格并取得中國銀行業協會頒發的《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證書》的。 | 1.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資格(金融專業)證書;2.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暫行規定》的要求,通過考試取得《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證書》,累計從事相關工作滿10年。 | 銀行業初、中級可免考的條件大致一樣,只是中級免考條件相對比初級高一個等級。 |
| 考試科目 | 《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必考)《個人理財》《風險管理》《個人貸款》《公司信貸》《銀行管理》 | 《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必考)《個人理財》《風險管理》《公司信貸》《個人貸款》《銀行管理》 | 銀行業初級與中級考試科目相同,教材考試難度及考試范圍均不相同。 |
| 考試題型 | 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判斷題 | 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和填空題 | 初級銀行從業資格考試要比中級簡單,填空題增加了考試難度 |
| 報名時間 | 個人報名和集體報名 | 報名分預報名和正式報名 | 初中級報名時間大致一樣,但具體報名時間有出入。 |
| 官方網站 | 中國銀行業協會網站(www.china-cba.net) 東方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研修院網站(www.china-cbi.net) |
||
具體報名時間及考試安排,詳見中國銀行業協會或東方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研修院網站當次考試報名公告。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環球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官網公布內容為準。
以上內容為2020年初級銀行從業資格和中級銀行從業資格的區別。環球網校小編為考生們上傳了2020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相關備考資料,考生們可以點擊“免費下載”按鈕下載!
編輯推薦
最新資訊
- 銀行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及要求2023-05-30
- 銀行從業資格考試科目: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專業實務2023-05-29
- 2021年上半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方式及題型2021-03-30
- 2021年上半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科目2021-03-30
- 2021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和內容是什么?2021-01-22
- 2021年銀行從業資格報考指南:老版證書與新版證書問題2020-12-18
- 2021年銀行從業資格報考指南:銀行從業考試為何更名?2020-12-17
- 2021年銀行從業資格報考指南:銀行評級介紹2020-12-16
- 2021年銀行從業資格報考指南:銀行職業資格考試介紹2020-12-01
- 2020年銀行從業資格考試考場紀律與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202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