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初級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第十五章講義: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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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與業務
1、中國人民銀行職能:
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維護金融穩定
2、貨幣政策的目標:保持貨幣幣值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3、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有: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經理國庫;
(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代表中國參加一些國際金融會議)
(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4、人民銀行可用貨幣政策工具:
(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2)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3)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4)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5)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不得超過一年)
(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5、人民銀行還可以從事業務和工作:
(1)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2)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3)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并制定具體辦法;
(4)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監會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6、人民銀行不得從事業務和工作:
(1)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
(2)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4)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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