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高頻考點12:個人獨資企業法
更新時間:2019-06-06 09:39:39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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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個人獨資企業法
個人獨資企業是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十七條
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2.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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