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銀行從業資格《個人理財》高頻考點10:婚姻法
更新時間:2019-06-06 09: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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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三十七條
1.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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