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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初級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高頻考點: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

更新時間:2018-05-30 08:56:27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92收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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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銀行頻道小編整理發布《銀行初級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高頻考點: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為考生發布銀行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等復習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

第十六章: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節 民法

考點1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大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上述社會關系作為民法的調整對象,必須發生在平等的主體之間。所謂平等的主體,就是指主體之間互不隸屬.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相互之間的關系上能保持自己的意志獨立和自由。

3.民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考點2民事主體

我國的民事主體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作為民事主體。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我國《民法通則》第10條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自然人出生.并為自然人終身享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至自然人死亡時終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資格.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

我國《民法通則》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可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睹穹ㄍ▌t》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限制行為能力又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完全行為能力,是指可以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活動.但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的資格。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不具備獨立實施任何民事行為的資格。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的分類。

《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①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法人。

②機關法人。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權力,并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③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的法人。包括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法人。

④社會團體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建,經批準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如工會、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

須注意:社會團體法人與社團法人不是一回事,社會團體法人不可能是營利法人,而社團法人可分為營利法人、公益法人與中間法人;社會團體法人與財團法人也不是一回事,社會團體法人的范圍遠比財團法人廣泛,社會團體法人中。僅基金會法人屬于財團法人。

(3)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實質條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的變更與終止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在存續期間內,其性質、組織機構、經營范圍、財產狀況以及名稱、住所等重要事項上發生的變動。

法人的終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其他原因。

考點3民事法律行為

1.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

(3)民事主體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定、變更或終止一定民事法律行為關系為目的。

(4)民事法律行為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為是經法律確認和認可的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實,它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4.無效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5.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6.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第二節 物權法和擔保法

考點1 物權基本法律制度

1.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物權是絕對權;物權是支配權;物權的標的是物;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具有追及力。

2.物權的基本原則

根據《物權法》,物權的基本原則有:平等保護原則;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3.物權的種類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都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

考點2 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1.概念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資信,以確保債務的清償。

2.方式

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

3.種類

(1)人的擔保。主要形式是保證人的保證,可操作性較高。

(2)物的擔保。主要方式是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繁瑣的操作手續使其實現較為困難。

(3)定金擔保。在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債務是否履行決定了定金的得失。

考點3 抵押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設定為擔保物,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這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以抵押方式設定的擔保方式最突出的特點在于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考點4 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法律法規允許質押的權利依法進行登記,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或權利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這里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考點5 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實現條件比較寬松,保證人承擔的責任也比較大。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考點6 留置

1.概念

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特征

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并優先受償;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3.要求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4.權利義務

雙方應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5.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的關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9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考點7 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2.定金的生效與效力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3.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性質不同、效力不同、數額限制不同。

第三節 合同法

考點1 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即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1.要約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①內容具體;②表明經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生效。

(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4)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6)要約失效的情形: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考點2 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要件及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關系

(1)概念:依法訂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問發生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要件:①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③合同標的合法,即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④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關系: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結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4)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①構成要件不同。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至于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而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適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為特殊要件。具體又分為附生效條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合同。②性質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實問題。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評價問題。

考點3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

(3)協作履行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情勢變更原則。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債務??赡芪<跋嚷男幸环疆斒氯藗鶛嗟膶崿F時,應先為給付的一方在對方未提供擔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的制度。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代位權和撤銷權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有損于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考點4 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于合同的轉讓。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

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考點5 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指當事人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分為債權轉讓、債務承擔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

1.合同債權的轉讓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合同債務的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債務人與第三人協議轉讓債務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新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須得到債權人的認可.以免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響。

考點6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考點7 合同的終止

1.合同終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合同的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當事人一方依照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抵消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4.提存

《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5.免除與混同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考點8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入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①支付違約金;②賠償損失;③繼續履行;④定金;⑤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節 婚姻法和繼承法

考點1 婚姻法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該法確立了五項基本原則,分別是: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

1.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約定夫妻財產制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考點2 繼承法

1.概述

繼承法,是調整財產繼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遺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3.法定繼承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4.遺囑的形式

遺囑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在這五種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若其他遺囑的內容和公證遺囑的內容沖突。無論公證遺囑訂立的時間先后均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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