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銀行從業資格《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免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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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考條件
符合《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銀行業初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 并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可免試《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中任意一個專業的考試并合格,即可取得銀行業專業人員該專業類別的初級資格證書。
1、2013年12月31日前,已評聘助理經濟師(金融專業)職務的;
2、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資格(金融專業)證書的;
3、考試合格并取得中國銀行業協會頒發的《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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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免考情況舉例
1、2014年之后參加的新考試,只通過了《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一個科目。
申請免考只是適用于2013年及之前參加的《公共基礎》舊考試科目合格,用來免考新考試中的《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
若本身是2014年之后參加的《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這個科目的新考試通過了,不需要參與申請免考這個步驟!直接在連續兩次考試的有效期內參加《銀行業專業實務》科目考試合格后即可申請新版證書。
2、只通過原銀行從業舊考試中的個人理財、風險管理、公司信貸、個人貸款專業科目,未通過公共基礎。
若想繼續獲得舊證書,不需要參與申請免考這個步驟!直接參加2014年之后《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新考試成績合格后,進入銀行工作即可申請舊版證書。
3、會計從業證書、會計初中職稱證書、理財規劃師證書等其他財會金融類證書。
4、保險專業、工商管理專業、人力資 源等其他非“金融專業”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5、經濟師(金融專業)職務評聘日期未在規定時間內。
例如,申請2014年下半年考試免考規定時間為2013年12月31日之前評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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