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呼和浩特2015年上半年心理咨詢師綜合評審工作通知


內蒙古呼和浩特2015年上半年心理咨詢師綜合評審工作通知
呼和浩特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
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工作規程和自治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關于印發2015年全區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職鑒字[2015]5號)要求,對呼和浩特地區的國家職業資格統一鑒定綜合評審工作進行布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一)、全面考查考生對基本理論的掌握程度,能否正確運用基本理論綜合分析問題,是否具備運用技能解決問題的能力(主要包括理解、分析、表達、語言組織等方面),評估其是否具備從事本職業的條件(包括知識儲備、專業素養、思維能力、職業條件等方面)。
(二)、全面考查考生的從業潛質以及從業意愿,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本職業要求。
二、時間安排
論文提交時間:5月11日―5月13日;
綜合評審口頭答辯時間:5月30日―5月31日。
三、綜合評審
(一)考生論文要按照各職業級別所規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寫(國家職業資格心理咨詢師二級綜合評審論文撰寫要求(試行).rar),不符合規定的論文不得進入答辯環節。
(二)論文內容部分的成績占綜合評審成績的40%,即40分;論文答辯部分的成績占綜合評審總成績中的60%,即60分;由評審委員會中每位成員評定的成績進行算術平均后得出。考生論文內容部分成績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方可參加口頭答辯:占評審委員會總數2/3以上的委員評分合格(≥24分);平均分合格(≥24分)。
(三)論文內容評定標準
1.意義和難度;
2.內容的正確性;
3.結構與邏輯性;
4.獨創性及應用價值具體評定標準;
5.掌握基礎理論知識的程度;
6.綜合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7.寫作和書面表達能力。
(四)論文答辯成績評定標準
論文答辯一般采取口頭答辯的方式進行,評審委員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評定:
1.考生匯報論文情況;
2.回答問題正確性;
3.對論文選題的理解程度;
4.邏輯思維及口頭表達能力。
(五)終止答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評審組組長主持,答辯委員合議后,報鑒定中心同意,可做出終止答辯決定,并記錄在案:
1.答辯內容與其所提交論文內容嚴重不符的;
2.回答問題時答非所問、完全跑題的;
3.不適宜繼續答辯的其他情形。
終止答辯后,考生該篇論文不予評定答辯成績。
(六)綜合評審成績計算辦法
綜合評審成績=論文內容成績+論文答辯成績。
四、工作要求
除個別職業級別的綜合評審(如職業指老師一級、企業培訓師二級等),按照國家規定要求執行,其他職業級別的綜合評審參照心理咨詢師、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公共營養師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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