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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寧波軟考辦:2023上半年軟考中級職稱準考證打印通知

更新時間:2023-05-22 17:10:59 來源: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瀏覽271收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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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了“2023年上半年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準考證打印通知”,根據通知,5月27日進行軟考中級考試,5月23日開始準考證打印,考場規則等考試安排見下文。

寧波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了“2023年上半年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準考證打印通知”,根據通知,5月27日進行軟考中級考試,5月23日開始準考證打印,考場規則等考試安排見下文。

上半年考試在即,考生如果擔心自己錯過軟考成績查詢時間、證書領取時間等時間節點,可使用“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服務,預約成功,屆時我們會以短信形式及時提醒您及時查詢成績、領取證書!

原公告內容如下:

2023年上半年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準考證打印通知

2023年上半年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將于5月27、28日舉行。報考人員請于5月23日10:00至26日16:00通過中國計算機技術職業資格網(www.ruankao.org.cn)下載并打印考試準考證,請遵守考試相關要求按照準考證指定的考試級別、考試時間和考試地點參加考試。逾期未打印準考證視為放棄考試。

具體考試規則要求:

1. 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考場規則(筆試)

2. 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考場規則(機試)

3.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2023年5月22日

1. 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考場規則(筆試)

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水平)考試考場規則(筆試)

一、考前40分鐘,考生應到達本專業資格考試科目所指定的考點,憑本人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證件(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軍官證、士兵證、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明、外籍人員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明、境外永久居留證,下同)原件進入考點。

二、考生在每場考試前20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證件進入指定的考場參加考試,考生應如實在“考試簽到表”上簽到,經監考人員同意后進入考場,考生必須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證件放在考桌上,以備核對。考生應服從考場工作人員的管理,積極配合考場工作人員的各項監督和檢查。

三、考試開始5分鐘后考生一律禁止入場??荚嚂r長2小時以內的科目、考場封閉至考試結束;考試時長超過2小時的科目,考場封閉2小時。

四、考生只準攜帶黑色簽字筆、鋼筆、2B鉛筆、削筆刀、橡皮、直尺等進入考場,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紙張、計算器、報刊、手機、電子設備及通訊工具等考試中禁止使用的物品進入考場。開考后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五、考生應在答題卡(紙)上的“考生條形碼粘貼區”粘貼本人條形碼,并在指定的位置準確填寫個人信息。

六、規定在答題卡上答題的部分,一律按要求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對應的信息點,不用2B鉛筆在規定位置填涂或在試題本上作答的一律無效。

規定在答題紙上答題的考試科目,考生必須使用黑色簽字筆、鋼筆在規定的題號和區域內作答,超出區域的作答不予評分,答題字跡要清楚和工整。下午考試科目如有選做題,必須準確填涂選題框。

同時,嚴禁將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帶出考場。

七、考生應確保答題卡(紙)版面整潔、干凈、平整,嚴禁亂涂亂畫或折疊,不得在答題卡(紙)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

八、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試卷字跡模糊、有折皺和污損等問題,考生可舉手詢問。

九、考生不得故意偽造證件參加考試。不得損壞試卷、答題卡(紙)、電子化系統設施。

十、考生不得相互傳遞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等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十一、準考證不得涂改或轉借他人,也不得用于記錄考試試題或答案等相關信息。

十二、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將答題卡(紙)反面向上放在桌子上,經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

十三、考生應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守考場紀律,違紀違規者,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嚴肅處理。

2. 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考場規則(機試)

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

考試考場規則(機試)

一、考前40分鐘,考生應到達本專業資格考試科目所指定的考點,憑本人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證件(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軍官證、士兵證、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明、外籍人員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明、境外永久居留證,下同)原件進入考點。

二、考生在每場考試前20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證件進入指定的考場參加考試,考生應如實在“考試簽到表”上簽到,經監考人員同意后進入考場,考生必須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證件放在考桌上,以備核對??忌鷳目荚嚬ぷ魅藛T的管理,積極配合考場工作人員的各項監督和檢查。

三、考試開始5分鐘后考生一律禁止入場??紙龇忾]時間不少于2小時,考試結束前15分鐘考生不能交卷出場。

四、考生不得偽造證件參加考試,不得攜帶書籍、筆記、紙張、計算器、報刊、手機、電子設備及通訊工具等,不得攜帶任何存儲設備。

五、考試前10分鐘,根據監考人員的提示,考生應雙擊“考生機”桌面上的“全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上機考試系統—作答系統”圖標,啟動考試作答系統,錄入考生姓名和準考證號(身份證號或其它有效證件號可不錄入)信息,等待進入考試。

六、考生如遇計算機系統或網絡通訊故障,可舉手示意,由監考人員處理。對試題不理解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忌鷳匆幎ㄊ褂每荚囅到y,不得故意損壞考試系統和相關設施。

七、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提前交卷的考生須舉手示意,由監考人員確認答卷提交正常??荚嚱Y束時間一到,考生作答系統自

動關閉。

八、考生應服從上機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

九、考生若沒有按照要求進行登錄、答題、保存、交卷,將不能正確記錄相關信息,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擔。

十、考生應自覺維護上機考試工作場所秩序,遵守考場紀律,對違紀違規者,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進行嚴肅處理。

3.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應試人員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31號)進行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證書簽發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核發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荚嚈C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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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編輯: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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