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稅師:勞動者簽字放棄社保,就真的能不繳社保嗎?


最近一些小伙伴反映,用人單位在和他們簽訂勞動合同時,會將《自愿放棄社保承諾書》以“打包”的形式隨合同一起交給他們簽署。放棄繳納社保,真的是勞動者“自愿”嗎?簽了承諾書就真的可以不用繳納社保了嗎?
一、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第六十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因此,員工簽署放棄繳納社保費承諾書,或是企業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納社保,這些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企業和職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據和理由。
二、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后果
員工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后,能否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義務,并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由協商處分。因此,勞動者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書面承諾無效。
員工簽訂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的書面承諾后,能否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但如果勞動者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系對自身權利的處分,其應承擔相應的后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予支持。單位仍需補繳社保,但不必承擔經濟賠償。
勞動者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后,能否以此為由不予認定工傷?并且造成的醫療費損失由誰承擔?
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并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排除用人單位的法定繳納義務。工傷認定并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前提,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勞動者在被認定為工傷后可以依法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若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產生的損失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未足額繳納社保,導致工員工養老損失,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但是關于養老保險待遇損失如何計算的問題,由于社會保險待遇計算所依據的內容紛繁復雜,而且受政策調整影響較大,且對于不同保險項目的保險待遇計算規則不盡相同,如要求精準計算則難于操作,也與法院審判實踐不相適應。 根據目前較為通行的辦法,酌定按照勞動者退休時當地退休職工的社會平均養老金標準,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75周歲這一全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標準,結合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的比例份額,一次性計算養老保險損失為宜。
出現“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情況一般基于兩方面原因:一是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定義務、降低用人成本,利用優勢地位要求勞動者在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上簽字;二是部分勞動者的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還不夠強,認為短期內看不到社保的作用,不如現在實際到手的工資高一點更實用。
但是對于勞動者來說,放棄繳納社保弊大于利。這首先會導致勞動者在到達退休年齡后無法領取養老保險金,在患病時醫療報銷方面受到影響,面對失業、工傷時,也無法獲得社保待遇;其次,社保還跟許多社會福利或政策掛鉤,如購房、子女入學、落戶等,不繳納社保會給勞動者的生活帶來極大不便。所以勞動者切勿放棄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不可以通過約定排除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通過協議放棄繳納社保。無論勞動者是否基于自愿,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都是無效的違法行為。
薪稅師不接受個人報名,都是通過機構報名的,報名入口和考試官網都是學員購買完課程之后配套的。小編建議考生填寫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服務,屆時會及時提醒大家2022年薪稅師報名時間、考試時間。
以上內容是薪稅師:勞動者簽字放棄社保,就真的能不繳社保嗎?小編會及時為廣大考生上傳薪稅師二級考試報考指南、備考指導等,點擊“免費下載”按鈕后即可領取!
最新資訊
- 薪稅師熱點:醫保繳費年限延長、居民醫保可轉職工醫保2023年6月1日起執行2023-02-17
- 薪稅師:2022年上海市4、5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5月31日2022-04-26
- 薪稅師:勞務派遣4個涉稅實務問題案例2022-04-25
- 薪稅師:2022年增值稅留抵退稅60問60答2022-04-24
- 薪稅師:新職業教育法5月1日起施行2022-04-22
- 薪稅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2022年7月1日施行,印花稅有哪些變化2022-04-14
- 薪稅師:工傷保險和商業“意外傷害險”有哪些不同?2022-04-14
- 薪稅師:全國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情況截止2022年4月2022-04-12
- 薪稅師的證值不值得考2022-04-08
- 薪稅師:特困行業實行階段性緩繳養老保險費政策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