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需掌握的行政法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十六)(點擊免費獲取完整版)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四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平安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平安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發覺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運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需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對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平安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愛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的國家法規,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對于有效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球網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布“安評師需掌握的行政法規: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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