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五十七條)


序言: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新增多處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球網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布“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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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五十二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
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工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規定。
條文釋義
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安全生產直接關系到從業人員的生命健康權益,工會應當按照其職責履行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義務,依法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一、工會對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提出意見
本條第1款規定了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提出意見。從業人員從事生產勞動,必須有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設施,以確保從業人員的生產安全和健康,這是勞動安全工作中的基本內容。《勞動法》第53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本法第31條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維護職工動安全是工會的職責,《工會法》第23條也規定,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
根據本條規定,工會既可以在設計階段、施工階段對建設項的安全設施提出意見,也可以在投產前的檢查驗收中提出意見;既可以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增加或者補建安全設施,也可以要求依法改善勞動條件,還可以建議停止施工、投產,待安全設施配套時再行施工、投產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處理工會提出的意見,確有法律依據的,應當按照工會的意見處理。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工會的意見處理的,工會還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或者向上一級工會反映、要求解決。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主管部門要認真研究,處理解決,并將研究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二、工會要求糾正違法行為和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本條第2款規定了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以及有權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1. 要求糾正違法行為。在實踐中,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屢見不鮮。相對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處于弱勢地位,即使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有不滿和質疑,僅憑自已的力量,也很難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其違法行為。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要求糾正的權利。《工會法》第25條也規定,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2. 提出解決建議。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工會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例如礦山開采出現透水事故苗頭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果斷地作出處理決定,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需要說明的是,生產經營管理是生產經營單位管理者的職責,涉及生產的指揮和組織問題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決定。對于糾正生產經營單位的違章指揮,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工會都是向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建議,不是直接制止或者組織撤離。工會為了維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有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權。工會的建議權與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管理權目標是一致的,因為如果發生了事故,不僅會造成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損害,也會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損失。工會行使這一權利,防患于未然,不僅保證了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也保護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利益不受損害,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自覺性。
三、工會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本條第3款規定了工會有權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直接關系職工的利益,工會作為職工群眾組織,有權關心和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撓工會參加調查。工會根據調查的實際情況,有權提出處理意見,對造成事故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權要求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此,《工會法》第26條規定,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本法從安全生產專門立法的角度重申了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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