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五十二條)


序言: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新增多處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球網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布“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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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
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五十二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緊急處置權及其保護的規定。
條文釋義
為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賦予特定情況下從業人員緊急情況處置權是必要的。法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并對從業人員行使緊急處置權加以保護。
一、從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的處置權
為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賦予特定情況下從業人員緊急情況處置權是必要的。本條第1款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這是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況下,法律賦予從業人員采取特定措施的權利,簡稱緊急撤離權,目的是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況是“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這是從業人員行使緊急撤離權的前提條件,也就是從業人員的緊急撤離權需要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況下行使,即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如果不撤離會對其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直接的威脅。在此情況下,法律賦予從業人員有權采取特定措施: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例如,在礦山井下開采中,發生礦壓活動顯現激烈、巷道(或工作面、采場)底板突然鼓起、支架破壞、煤(巖)層變軟、濕潤等沼氣噴出的預兆時,井下作業人員在此情況下有權停止作業,及時撤離。人的生命是最為寶貴的。法律對從業人員的緊急撤離權作出規定十分必要。緊急撤離權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停止作業馬上撤離作業場所;二是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權利的選擇權在從業人員,不要求從業人員應當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關負責人員同意后撤離作業場所。當然,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從業人員可以事先報告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再撤離作業場所。同時,實踐中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緊急撤離權的宣傳,以最大限度減少人員生產安全事故中的傷亡。
二、對從業人員行使緊急處置權的保護
本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從業人員在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下行使緊急撤離權,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的不利處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正確對待這種權利,對于依法行使這種權利的從業人員不得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生產經營單位如果降低從業人員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則該類行為歸于無效,對降低的工資要給從業人員補發,對福利予以恢復。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原勞動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有相應規定,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屬于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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