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四十一條)


序言: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新增多處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球網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布“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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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
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相關管理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義務,除了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規定,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水平,使每一名從業人員都行動起來,確保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每一個環節,這樣才能切實提高企業的生產安全水平。本條是對2014年安全生產法第41條的修改,增加一款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等義務。
一、督促從業人員執行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一個單位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二是安全技術方面的規章制度。規程是對工藝、操作、安裝、檢定、安全、管理等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作的統一規定。安全操作規程是指在生產活動中,為消除導致人身傷亡或者造成設備、財產破壞以及危害環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的統一規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的重要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在進行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實踐中,一些企業不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不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使得從業人員盲目操作,從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針對這種情況,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這一規定。
二、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情權
本條第1款還對從業人員知情權的保障作出了規定。知情權是一種基本人權,屬于生存權和發展權的一部分。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知情權的范圍很廣,與生命健康權有著密切的聯系。對于可能造成本人人身傷害的職業危害及其避免遭受危害的知情權的實現,是保護勞動者自身生命健康權的重要前提。本條第1款主要從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應急措施等情況向從業人員予以告知的角度,對保障從業人員的知情權問題進行了規定。
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是保障從業人員知情權的重要內容。因此本條把這一告知義務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強制性的法定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告知,是指按實際情況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不得省略,更不能欺騙從業人員。告知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1)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的種類、性質以及可能導致何種生產安全事故;(2)對這些危險因素的防范措施;(3)針對該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的可能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種類和特點,事先制定的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的應急措施。告知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學習,或者在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設置公告欄,將有關內容予以公告等。
三、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
本條第2款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內容,主要考慮是汲取實踐有關事故的經驗教訓,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除了應當督促從業人員執行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以及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情權外,還應當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防范和避免因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從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
實踐中,因從業人員行為異常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2020年7月7日貴州安順市公交車墜湖事故的起因,是公交車司機因生活不如意和對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滿,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傷,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此,本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關注從業人員身體、心理狀況,就是為了確保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符合崗位的安全生產要求。同時,本條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和精神慰藉,重視對從業人員進行心理上的關注和安慰,并及時對從業人員的情緒問題或發展困惑進行疏導和引導,防范從業人員的行為異常,避免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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