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三十九條)


序言: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新增多處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球網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布“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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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
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條文主旨
本條是生產經營場所、員工宿舍安全管理要求的規定。
條文釋義
實際中,有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為了降低成本,將員工宿舍與車間、商店、倉庫等安排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或者為防止員工在工作時間休息、盜竊產品而鎖閉、封堵經營場所,一旦發生火災、爆炸、地震等情況,員工因無法逃生而釀成的事故屢有發生。本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這些行為予以禁止。本條是對2014年《安全生產法》第39條的修改,將原第2款中的“鎖閉、封堵”修改為“占用、鎖閉、封堵”,“出口”修改為“出口、疏散通道”。
一、對員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本條第1款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單位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實踐中,確有一些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節省開支,不顧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將單位的生產車間、倉庫和員工宿舍設在同一座建筑物內,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特別是發生爆炸、中毒、火災事故,往往蔓延迅速,極易導致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
歷史上,我國發生了多起這樣的事故。如,2008年12月4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青島佳元邁克食品有限公司的員工宿舍發生火災,造成11名職工死亡,10名職工輕傷。2012年10月10日,陜西省西安市黃草坡中鐵十八局引漢濟渭工程項目部生活區某職工宿舍發生火災,造成12人死亡,24人受傷,其中5人重傷。2021年4月22日,上海市金山區林盛路勝瑞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造成8人遇難,其中2人為消防救援人員。這些事故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都造成群死群傷的惡性后果,原因就是將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設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因此,總結現實中血的教總結現實中血的教訓,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內。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上述規定,員工也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拒絕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違反安全要求的宿舍,并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與此同時,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還應當保持安全距離。所謂安全距離,是指達到這個距離的要求,即使發生事故,也不致損害宿舍內員工的人身安全。
二、對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要求
本條第2款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但是,生產經營活動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多種因素都可能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造成影響,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做好發生事故的準備,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這其中,保證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和疏散通道的暢通十分重要。這一方面有利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從業人員的撤離,減少人員的傷亡;同時也有利于救援隊伍及時進入事故現場,開展搶救工作,防止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建設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設緊急出口、疏散通道。有的雖然設了緊急出口和疏散通道,但標志不明顯或者不能保持暢通,發生事故時起不到緊急疏散作用。也有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出于各種目的,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致使發生事故時員工不能及時疏散,逃生出去,造成大量人員傷亡。
2013年6月3日,吉林省長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寶源豐禽業有限公司主廠房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傷,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主廠房內逃生通道復雜,且南部主通道西側安全出口和二車間西側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被鎖閉,火災發生時人員無法及時逃生。2015年1月2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太古頭道街的北方南勛陶瓷大市場三層倉庫起火,火災撲救過程中,起火建筑多次坍塌,坍塌面積3000平方米,造成5名消防員犧牲,14人受傷,燃燒40多個小時的火災才得到控制。在救援的過程中,消防車趕到現場,曾試圖從消防通道進入院內起火地點進行救援,可幾個出入口都變成了商鋪,消防車繞了幾圈都沒有找到入口,只能徘徊在樓外,錯過了寶貴的救援時間。本條對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和疏散通道的要求作了明確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疏散通道和禁止占用的表述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的內容,目的是吸取現實中已發生的事故教訓,進一步依法保障“生命通道”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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