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第四十條)


序言: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在完善安全生產原則要求、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等方面新增多處內容。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是安全評價師工作中必須要掌握的基礎知識,環球網校安全評價師考試頻道整理發布“新《安全生產法》修正前后對照+條文深入解讀”系列文章,幫助各位考生備戰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點擊了解2022年安全評價師考試大綱、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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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后對照表
(條文中紅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
修正前 | 修正后 |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
新《安全生產法》內容深入解讀
條文內容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管理的規定。
條文釋義
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作業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容易發生事故,而且一旦發生事故,將會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造成較大的傷害。因此,進行危險作業時,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同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以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的危險性
考慮到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的危險性,在事故防范措施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安排專門的人員進行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現場安全管理人員一方面可以檢查作業場所的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實,另一方面可以監督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是否嚴格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同時,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對作業場所的各種情況進行及時協調,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緊急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動火和臨時用電是本次法律修改新增內容,主要考慮是吸取近些年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教訓和經驗。2021年1月山東棲霞笏山金礦重大爆炸事故和2021年2月山東招遠曹家洼金礦較大火災事故,都是因為企業項目管理混亂,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管理不規范,從而導致了事故災難的發生。
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的安全要求
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是比較常見的作業方式、特別是在礦山、建筑施工以及在大型機械制造等單位更是經常采用這幾種作業方式。由于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是危險作業,為達到既方便施工又保證安全的目的,必須規定一些特殊的安全管理要求,這也是實踐中的一貫做法。比如,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等。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三、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的現場管理
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等專門的操作規程,對爆破、吊裝作業應當遵守的具體程序和要求作了具體規定。例如,吊裝時吊物要捆扎牢靠,吊鉤要找準重心;吊物要垂直,不準斜吊或斜拉;物體吊起時,禁止人員站在吊物之上,其下方禁止有人;起重機在起吊滿載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地面20厘米至50厘米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衡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再進行下一步的提升;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禁止穿化纖衣服;在大霧天、雷雨時、黃昏、夜晚,禁止進行爆破;在道路不安全或阻塞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等。
實踐中,由于在危險作業現場沒有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協調、管理,導致作業人員錯誤操作,從而引發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2001年7月17日,在上海市滬東造船(集團)有限公司由上海電力建筑工程公司承擔的600 噸門式起重機在吊裝過程中,由于沒有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各作業人員之間缺乏協調,導致操作上的失誤,使龍門吊墜地,造成36人死亡,3人重傷的特大事故。為保證危險作業的安全進行,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四、關于危險作業目錄
除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作業外,目前還有一些作業也很危險,如有限空間作業,地下挖掘作業、懸吊作業、臨近高壓線作業等。因此,本條通過授權的方式明確,其他危險作業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這樣規定,有利于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實際,及時公布調整相應的危險作業目錄,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動態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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