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稅師行業動態:為進一步減輕辦稅負擔,這6項稅務證明實行告知承諾制
各位財務朋友們,從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即稅務機關不再索要需要的證明材料,而是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你承諾,我許可”,想了解更多“告知承諾制”信息嗎,來一起看看吧!
為什么要實行告知承諾制
實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辦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的重要舉措,通過實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有利于進一步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從而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哪些稅務證明事項可以適用
(1)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員信息證明;
(2)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的辦學許可證;
(4)分支機構審計報告;
(5)企業在境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證明或有關審計報告;
(6)相關部門核準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資料
辦理哪些事項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
(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
(2)棚戶區被征收人首次購買改造安置住房,申報享受減征契稅政策;
(3)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
(4)企業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
(5)企業申報享受稅收饒讓抵免;
(6)納稅人辦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手續。
納稅人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
如何適用納稅人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可以自愿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納稅人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納稅人,納稅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
納稅人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政策原文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辦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安排,結合深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現公告如下:
一、實行范圍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承諾方式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納稅人,納稅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
納稅人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責任
納稅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在事中核查時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后再予辦理。對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進行處理處罰,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虛假承諾行為認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在公布期屆滿后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五、工作要求
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場所和官方網站等渠道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及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納稅人查閱、索取或下載。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推行和落實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督促檢查,對納稅人反映的制度執行不到位等突出問題進行重點檢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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