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建筑監理員考試知識點(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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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及安全監理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工程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應承擔的安全責任:(1)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準。 (2)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要求事故單位整改或暫停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 (3)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行標準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偉三年。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事故等級劃分:(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末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6、《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就當遵守該條例。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該條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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