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級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知識點六


維護管理各環節工作要求
(一)值班
建筑使用管理單位根據建筑或者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值班制度。在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電功能的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重要設備用房,合理安排符合從業資格條件的專業人員對消防設施實施值守、監控,負責消防設施操作控制,確保火災情況下能夠按照操作技術規程,及時、準確地操作建筑消防設施。
單位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預案演練時,要將消防設施操作內容納入其中,并對操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給予糾正、處理。
(二)巡查
1.巡查要求
建筑管理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巡查:
1)明確各類消防設施的巡查頻次、內容和部位。
2)巡查時,準確填寫《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表》。
3)巡查發現故障或者存在問題的,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故障處置,消除存在問題。
2.巡查頻次
建筑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頻次組織巡查:
1)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每2h組織一次綜合巡查。期間,將部分或者全部消防設施巡查納入綜合巡查內容,并保證每日至少對全部建筑消防設施巡查一遍。
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至少對消防設施巡查一次。
3)其他社會單位每周至少對消防設施巡查一次。
4)舉辦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單位根據活動現場的實際需要確定巡查頻次。
(三)檢測
1.檢測頻次
消防設施每年至少檢測一次。遇重大節日或者重大活動,根據活動要求安排消防設施檢測。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自消防設施投入運行后的每年年底,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2.檢測對象
檢測對象包括全部消防設施系統設備、組件等。消防設施檢測按照竣工驗收技術檢測方法和要求組織實施,并符合《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GA 503--2004)的要求。檢測過程中,如實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記錄表》的相關內容。
(四)維修
對于在值班、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現的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相關人員按照規定填寫《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向建筑使用管理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對相關人員上報的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和故障,要立即通知維修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設施維保單位進行維修。
維修期間,建筑使用管理單位要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相應功能試驗,檢查確認,并將檢查確認合格的消防設施恢復至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建筑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中全面、準確記錄。
(五)保養
建筑使用管理單位根據建筑規模、消防設施使用周期等,制訂消防設施保養計劃,載明消防設施的名稱、保養內容和周期;儲備一定數量的消防設施易損件或者與有關消防產品廠家、供應商簽訂相關合同,以保證維修保養供應。
消防設施在維護保養時,維護保養單位相關技術人員填寫《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并進行相應功能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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