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稅師: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的專屬稅收紅利的相關問題?


近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要著力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為鼓勵創業、創新,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都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今天就為您整理送上政策以及相關問答,趕緊來看看吧!
稅收優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注意: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熱點問答
1)由哪些部門認定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發布。
2)在孵對象指的是什么?
指符合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3)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并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原文
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教育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教育局:
為進一步鼓勵創業創新,現就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二、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本通知所稱在孵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四、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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