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張家港:裝配式建筑單個項目最高補助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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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市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市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規范建筑節能資金的管理,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江蘇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9號)、《蘇州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蘇州市政府令第103號)、《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蘇政發〔2014〕111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專項引導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安排,用于支持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綠色建筑和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推廣、建筑產業現代化生產示范基地、裝配式建筑、裝配化裝修、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的資金。
第三條 市財政設立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年度額度為500萬元。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扶持、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住建局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
市住建局負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全市建筑節能工作規劃,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專項資金的支持重點,確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受理專項資金的申請,組織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核實和評審;組織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行跟蹤問效和驗收,向市政府匯報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成效等。
市財政局是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會同市住建局制訂專項資金年度使用預算;下達專項資金安排計劃,辦理專項資金的撥付;負責專項資金的核算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下列項目:
(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
(三)綠色建筑示范項目;
(四)建筑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安裝項目;
(五)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六)建筑產業現代化生產示范基地;
(七)預制裝配率滿足《張家港市加快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實施意見》要求的裝配式建筑;
(八)裝配化裝修項目;
(九)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項目;
(十)其他經批準的支持項目。
對同一項目,不重復給予專項資金補助。已享受國家、省、蘇州市相關專項引導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七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財政局,成立專項資金評審小組,具體負責對申報項目的初步篩選、技術標準核實、節能效果評審、竣工驗收等工作。評審小組成員由住建、財政相關部門人員及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建筑產業現代化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取補助、以獎代補、貼息的方式對獲得批準的項目進行支持。具體補助標準為:
(一)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居住建筑5-10元/平方米,公共建筑10-20元/平方米,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40萬元。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采用土壤源熱泵技術、污水源熱泵技術、地表水源熱泵技術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項目,補助標準為8元/平方米,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60萬元。
(三)綠色建筑示范項目:一星級綠色建筑項目5-10元/平方米,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二星級綠色建筑項目10-20元/平方米,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80萬元;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20-30元/平方米,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建筑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安裝項目:5-10元/平方米,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五)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補助標準由評審小組根據項目投資、采用的技術類型、年節能量等綜合評定,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六)建筑產業現代化生產示范基地項目:單個項目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七)裝配式建筑項目:根據建筑面積,按照預制裝配率×30元/平方米補助,單個項目總補助不超過80萬元。
(八)裝配化裝修項目:根據裝配化裝修建筑面積,按照5元/平方米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九)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項目:鼓勵應用多種資源化再生產品,根據再生產品應用金額的5-10%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十)其他經批準的支持項目,參照上述補助原則,由評審小組專項審議確定補助標準。
同一項目采用多種節能措施的,按就高標準進行補助。對于商業房產開發項目,按以上標準(含最高限額)的50%補助。
第九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建項目必須達到現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二)新建、改建項目應完成設計施工圖審查,建設資金已落實。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對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實施節能改造的項目,或已建立起有效的建筑節能監管體系的項目,節能量應可以計量,且節能改造工程及設備款支付清單詳實。
(四)申報項目單位和依托的技術支持單位應具有承擔項目必要的能力及良好的資信。
(五)建筑產業現代化生產示范基地需通過立項審批,建設資金已落實。
(六)裝配化裝修項目應滿足國家和江蘇省相應技術標準的要求。
(七)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滿足國家和江蘇省相應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及審核程序:
(一)凡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的項目單位,可在每年項目申報通知發布后,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
(二)申報項目所需材料:
1.張家港市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專項引導資金項目申請表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建筑項目立項批復;
4.示范項目實施方案;
5.其他有關材料。
(三)市住建局和財政局組織評審小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補助項目和補助資金額度安排方案,方案向社會公示。擬補助項目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經市政府審定后,確定補助項目和資金安排。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實行專戶核算管理、專款專用。對經批準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待項目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建立項目跟蹤問效管理制度和績效評價制度。市住建局會同市財政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對項目進行不定期考評,了解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發揮專項資金的最佳效益。項目結束后,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市住建局和財政局組織進行驗收,根據驗收結果情況,市財政局將按照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管理的相關規定,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依據。對當年專項資金結余將予以收回并重新安排。
第十三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主管部門的專項檢查,應主動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并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回已經取得的專項資金,并依法予以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未按規定實施項目的;
(四)項目驗收不通過的;
(五)不符合國家其他規定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建局會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張家港市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專項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張建工〔2017〕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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