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備考知識分享: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后應該如何處理?
更新時間:2021-05-17 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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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十五條 事故發(fā)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fā)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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