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稅師:南京四部門發文明確外賣騎手勞動用工關系,“非全日制騎手”可靈活參保


日前,為規范新就業形態下餐飲網約配送員(以下稱“外賣騎手”)的勞動用工,保障其勞動權利等相關合法權益,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司法局四部門制定并發布了《關于規范新就業形態下餐飲網約配送員勞動用工的指導意見(試行)》。
《指導意見》對“外賣騎手”中的“專送騎手”和“眾包騎手”等用工類別進行了界定,對與之相應產生的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以及勞務、承攬等法律關系進行了區分。
文件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專送騎手”(包括全日制騎手、勞務派遣騎手、非全日制騎手)訂立書面或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對“眾包騎手”勞動關系的認定也依法予以明確。
《指導意見》強調,企業在招用“外賣騎手”后應當將雙方擬建立的法律關系和用工類別向“外賣騎手”明示,避免因外賣騎手的誤解、誤認或企業有意回避而在日后產生雙方的權益糾紛。
《指導意見》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外賣騎手”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安全保障等事項。“非全日制騎手”可以按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專送騎手”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讓“外賣騎手”可以依法獲得工傷保險賠償。文件還鼓勵用人單位為“外賣騎手”投保商業保險,加大職業傷害風險防范力度。
通知原文:
關于規范新就業形態下餐飲網約配送員勞動用工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國辦發﹝2020﹞27號)《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若干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21﹞13號)精神,結合互聯網平臺經濟運營模式和靈活就業特點,規范新就業形態下餐飲網約配送員(以下稱“外賣騎手”)的勞動用工,保障其合法勞動權益,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對“外賣騎手”用工類別的界定
(一)“外賣騎手”根據其用工性質和用工特征,分為“專送騎手”和“眾包騎手”。
(二)“專送騎手”是移動互聯網平臺企業(以下稱“平臺企業”)將一定區域內的餐飲配送業務以商業合作的形式外包給配送企業(以下稱“配送合作商”),由“配送合作商”對其進行管理的“外賣騎手”,又分為“全日制騎手”、“勞務派遣騎手”、“非全日制騎手”。
(三)“眾包騎手”是“平臺企業”(或與其合作的勞務企業,以下稱“勞務外包企業”)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給非特定的自然人,由自然人在移動終端上注冊APP并獲得通過后上崗的“外賣騎手”。
二、對“外賣騎手”用工關系的界定
(四)“全日制騎手”是“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賣騎手”。“配送合作商”與“全日制騎手”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
(五)“勞務派遣騎手”是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賣騎手”,其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與“配送合作商”形成實際用工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騎手”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與“配送合作商”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六)“非全日制騎手”是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外賣騎手”。“配送合作商”與“非全日制騎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的,應當訂立書面或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
(七)“眾包騎手”是與“平臺企業”或其“勞務外包企業”簽訂網約配送員協議的“外賣騎手”,屬于靈活就業人員,其與“平臺企業”或“勞務外包企業”建立勞務、承攬等法律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和實際用工關系。
(八)“眾包騎手”如與“平臺企業”或其“勞務外包企業”未訂立任何合同或協議,但從執行、遵守企業作息制度、薪酬制度、規章制度等方面,能夠證明具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的勞動關系認定條件的,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九)“平臺企業”及其“勞務外包企業”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勞務派遣單位在招用“外賣騎手”時,應當將雙方擬建立的法律關系和用工類別告知“外賣騎手”,或者在雙方協商訂立的勞動合同或勞務(承攬)合同中明示。
三、對“外賣騎手”勞動權益的維護
(十)“配送合作商”或其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全日制騎手”和“勞務派遣騎手”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與之協商確定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安全保障等事項。
(十一)“配送合作商”應當與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的“非全日制騎手”協商確定勞動報酬、作息時間、職業安全保障等事項。“非全日制騎手”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十二)“專送騎手”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配送合作商”或其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平臺企業”及其“勞務外包企業”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勞務派遣單位可以通過為“外賣騎手”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防范職業傷害風險。
(十三)暢通維權渠道,認真做好對“外賣騎手”涉及勞動權益的維護工作。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依法快立快調快審快處;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加大對拖欠“外賣騎手”勞動報酬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指導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為“外賣騎手”中經濟困難人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務。
四、對“外賣騎手”的行業規范管理
(十四)鼓勵通過在相關行業協會內部設立分支機構等方式,建立健全餐飲網約配送企業的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協調行業與政府部門、社會之間的關系,促進有序發展。
(十五)市場監管部門督促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強對“外賣騎手”的食品安全培訓和管理。
(十六)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指導餐飲網約配送企業加強對“外賣騎手”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增強文明出行、安全出行意識。嚴格查處“外賣騎手”交通違法行為,預防減少交通事故發生。
五、其他
(十七)本指導意見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國家、省對此有新的法規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八)本指導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會商相關部門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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