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稅師:利潤總額、實際利潤額、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區別


作為企業的會計人員,你能夠明確區分什么是“利潤總額”、“實際利潤額”和“應納稅所得額”嗎?來一起學習一下吧!
1、利潤總額
利潤總額是利潤表中的項目,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通過生產經營活動所實現的最終財務成果。利潤總額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正算:利潤總額=營業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倒算:利潤總額=凈利潤+所得稅費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1行“營業收入”、第2行“營業成本”與第3行“利潤總額”數據取自利潤表,但是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三者之間沒有公式計算關系。
2、實際利潤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
“實際利潤額”是采取據實計算的查賬征收企業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進行局部調整后得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 的計算公式:
實際利潤額=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金額-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調減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無法據實計算實際利潤額的,可以以“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作為預繳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3、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查賬征收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增加-納稅調整減少-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所得減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核定征收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作為預繳及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中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額÷(1-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4、三者的區別與聯系
1.利潤總額是會計概念,是會計核算的結果;實際利潤額與應納稅所得額是稅法概念,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的依據,需要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整得出。實際利潤額是查賬征收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依據。
3.應納稅所得額是查賬征收企業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的依據。查賬征收企業的實際利潤額僅對部分稅會差異進行了局部調整,而應納稅所得額是匯算清繳時對稅會差異的全面調整后的結果。
4.核定征收企業預繳和匯算清繳均以應納稅所得額為依據,以收入或成本費用為基數,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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