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稅師:勞務公司或成重點稽查對象,這些稽查風險“雷區”你知道幾個?
后疫情時代,中國經濟走上正軌,2021年再次實施大規模減稅降費的同時,企業風險也迎來了全新的的挑戰。到目前為止,國家基本建成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風險”監管為基礎的稅務監管新體系,實現從“以票管稅”向“以數治稅”精準監管的轉變。那么稽查“雷區”有哪些,又有哪些是通過日常的自我審查可以規避的風險呢?來一起了解一下吧。
勞務公司法律風險點
1、不規范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普遍存在的現象:正式員工與勞務派遣員工區別對待,特別是國有企業更為明顯。也是有原因的,因為正式員工覺得自己這是屬于“鐵飯碗”,勞務派遣員屬于動態的,跟著項目或其他因素而變動。期間呢,用人單位可以無勞動合同為由,隨意辭退勞務派遣員工,拒付工資等,導致很多法律糾紛。
政策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雖然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能任意辭退被派遣勞動者,若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企業有可能面臨訴訟風險。
2、適用勞務派遣
目前,很多企業借用勞務派遣,將單位工作多年的員工分配給勞務公司,逃避企業責任,這所謂“移花接木”,就是分配給勞務公司的員工實際還是從事原來的工作,只不過不是與原企業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務公司簽訂。這實際上是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依舊有法律風險存在。
政策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適用于“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數企業的勞務派遣員工,從事的是主營業務的正常工作。
3、被派遣勞動者致人損害和自身受損害的責任
很多勞務或用人單位由于被派遣員工致人損害和自身收到損害后,由此分不清責任分擔問題。實際中,由于雙方沒有在簽訂協議中約定,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或非用人單位形成的損害事故責任承擔問題。導致這問題也是因為大部分企業默認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屬于勞動關系,出現工傷等,因由勞務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實際上,被派遣勞動者是由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共同雇主。在勞務派遣中,勞務公司和用人單位通過勞務派遣,從而共同獲得勞動者為他們創造的利益。因此,對被派遣勞動者在派遣勞動中致他人損害或自認遭受損害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盡雇主之替代責任,對外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政策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勞務派遣單位所派遣的勞動者不具備特定崗位的上崗資格,當被派遣勞動者上崗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單位與用工單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公司稅務稽查風險點1、假“派遣”,真“外包”
有實際業務,但由人力資源外包,并非勞務派遣,企業為了節省稅收的成本,將借用勞務派遣開票來沖抵勞務成本。所謂的“移花接木”就這了,導致以假亂真的增加企業人工成本,減少納稅成本。
2、無業務,虛開票
一些勞務公司對虛開的,對用工單位應開票而不開票的行為,隱藏收入;還有的勞務公司使用不規范發票或收據入賬,形成虛增、虛列成本,達到少繳稅的目的。
3、虛工資,假扣除
有的勞務公司虛構勞動力,支付勞務工資和保險,或虛構勞務業務,差額計算增值稅,形成增值稅和所得稅巨額消耗。也就是,企業虛造身份,虛列工資導致的。
4、不報個數,不繳社保
勞務公司通常只跟部分勞動者簽訂合同,因此,有的通過往來戶支付工資等手段;再或者勞務公司與用工單位推托等,形成逃避社保和代扣代繳個稅。
5、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打比方:有的公司人事100人員,竟然全屬于勞務派遣,那么占比100%,是不符合及違反以上規定的。
薪稅師有話說隨著大數據治稅能力提升,稅務機關能夠快速、精準識別稅收風險,企業切不可踩法律的紅線。從目前的政策來看,國家對合法節稅一向持以鼓勵態度,但是采用非法手段避稅、偷逃稅,不但達不到節稅的效果,反而會將企業帶向深淵。所以,企業應合理規劃納稅方案,在依法納稅的同時,可以應享盡享國家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納稅成本,規避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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