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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配式最策:泰安市推廣裝配式建筑工作導則

更新時間:2021-03-11 09:23:22 來源:網絡 瀏覽30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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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裝配式建筑是國家大力推廣的綠色環保技術,是中國建筑業轉型升級的有效途徑,也是實現建筑工業化的重要手段,各地也紛紛出臺裝配式建筑相關政策。環球網校為大家帶來“裝配式最新政策:泰安市推廣裝配式建筑工作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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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推廣裝配式建筑工作導則

1總則

1.1為大力推進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根據相關文件,結合泰安實際,制定本導則。

1.2本導則適用于泰安市裝配式建筑(民用建筑)的推廣工作。

2適用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泰安市城區、功能區以及新泰、肥城、寧陽、東平四個縣(市)城區內的民用建筑以及市域內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

3編制依據

3.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

3.2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6﹞71號號文件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28號)

3.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7﹞19號文件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57號)

3.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十六條意見》(魯政辦字﹝2019﹞53號)

3.5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

國家《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

山東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DB37/T5127-2018)

3.6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建筑產業化的實施意見》(泰政發﹝2016﹞22號)

3.7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產業化發展的意見》(泰政辦字﹝2019﹞4號)

3.8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關于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的通知》(泰建發﹝2019﹞34號)

3.9泰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產業化建筑工程設計、招投標、圖審、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通知》(泰建發﹝2017﹞75號)

4術語和定義

4.1裝配式建筑

裝配式建筑是一個系統工程,是將預制部品部件通過系統集成的方法在工地裝配,實現建筑主體結構構件預制,非承重圍護墻和內隔墻非砌筑并全裝修的建筑。裝配式建筑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裝配式鋼結構建筑、裝配式木結構建筑及裝配式混合結構建筑等。

4.2裝配率單體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體結構、圍護墻和內隔墻、裝修和設備管線等采用預制部品部件的綜合比例。

5基本規定

5.1國家、省對裝配式建筑的評價規定:

5.1.1裝配式建筑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計階段應進行預評價,并應按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計算裝配率。

2項目評價應在項目竣工完成后進行,并應按竣工驗收資料、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實際完成情況計算裝配率和確定評價等級。

3當評價項目采用了評價標準范圍以外的裝配式建筑新技術時,可采用老師論證的方式確定評價方法和細則。

5.1.2裝配式建筑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1主體結構部分的評價分值不應低于20分,其中梁、板、樓梯、陽臺、空調板等構件的評價分值不應低于10分;

2圍護墻和內隔墻部分的評價分值不應低于10分;

3采用全裝修;

4裝配式建筑裝配率不低于50%。

5.2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生產廠家應嚴格落實的相關技術要求

5.2.1建設單位應落實的技術要求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落實裝配式建筑建造比例,在方案設計階段應確定裝配式建筑的單體位置、建筑面積、裝配式建筑比例和裝配率等各項指標,填報《裝配式建筑確認表》。

對裝配式建筑通過預評價后,方可報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已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鼓勵裝配式建筑工程采用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管理模式。

在竣工驗收時應進行裝配式建筑專項驗收,對項目裝配率進行復核,出具項目評價意見。

5.2.2設計單位應落實的技術要求

規劃設計方案中應明確裝配式建筑的單體位置、建筑面積、裝配式建筑比例、裝配率等各項指標。

結合項目要求及本地區實際,合理應用裝配式混凝土、鋼結構、木結構及其組合構件,減少施工現場濕法作業,優先采用適合本地區成熟的裝配式建造技術。

圍護墻宜與保溫、隔熱一體化,非承重圍護墻、內隔墻宜采用非砌筑技術。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圍護墻應采用與保溫、隔熱一體化預制構件,內隔墻采用非砌筑技術,優先選用與管線一體化預制構件。

裝配式建筑建設全過程宜采用BIM技術。構建完成各專業BIM信息整體模型,包括建筑、結構、給排水、暖通、電氣等。

經碰撞檢測并優化,與構件生產企業、施工企業協同設計,提供符合生產和施工要求的預制構件(或部品部件)三維模型,模型中應包含鋼筋(鋼構件)、埋件、機電預埋、預留孔洞等完整設計信息;提供預制構件深化設計圖紙。

施工圖設計單位應編制裝配式建筑設計專篇,包括施工圖設計的依據、單體建筑位置、建筑面積(地上建筑面積、預制外墻不計容面積和不計容部分占比)、建筑功能、裝配率及方案說明等內容。

5.2.3施工單位應落實的技術要求

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預制構配件場內運輸及堆放、首層預制構配件安裝、預制構件吊裝就位及臨時固定、預制構件連接灌漿、外圍護預制構件接縫密封防水、管線布置等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

5.2.4監理單位應落實的技術要求

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裝配式建筑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裝配式建筑專項監理細則;應按規范要求實施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關鍵環節和關鍵部位旁站須留存影像資料;在監理合同中應明確駐廠監理內容,做好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驗收工作。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施工單位的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并簽字確認。

5.2.5施工圖審查機構應落實的技術要求

對裝配式建筑項目外墻預制部分的建筑面積、裝配比例、裝配面積和裝配率等要求進行嚴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出具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對不滿足要求的,不予出具。

5.2.6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落實的技術要求

嚴格按照國家、省技術標準、圖集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生產;嚴格原材料檢驗和構件生產質量的過程控制,嚴格執行預制構件運輸方案和質量安全措施;構件生產企業應參與施工方案制定,并對現場進行全過程技術支持。

5.3推廣與監管

5.3.1工作目標:泰安市城區、功能區以及新泰、肥城、寧陽、東平四個縣(市)城區民用建筑裝配式比例不低于總面積的30%,并按2%逐年遞增,即2021年32%、2022年34%、2023年36%、2024年38%、2025年達到40%。鼓勵城區、功能區以外的民用建筑采用裝配式建筑。

5.3.2政府投資項目、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及地下管廊等項目全面實施裝配式建造,其中建設項目主體部分應采用裝配式建筑,附屬設施鼓勵采用裝配式建筑。

5.3.3新供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裝配式建筑面積占該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的比例2021年32%、2022年34%、2023年36%、2024年38%、2025年達到40%以上,裝配率不低于50%。

分期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在首期建設項目中采用裝配式建筑,確有困難的,由建設單位向住建、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書面承諾在第二期開發建設項目中采用裝配式建筑,并一次性滿足該項目的比例要求。

5.3.4社會投資建設的學校、幼兒園應采用裝配式建筑;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醫院、商業、辦公等),應采用裝配式建筑,小型公共建筑鼓勵采用裝配式建筑。

5.3.5不采用裝配式建造的民用建筑,全面推行預制疊合樓板、樓梯、非砌筑內隔墻、空調板、陽臺等預制構件,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5.3.6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將裝配式建筑推進目標納入審批流程,把好審批及驗收關。

5.3.7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土地供應時,將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列入出讓公告,連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一并公告,并將建設條件意見書作為附件納入出讓合同。對協議出讓或劃撥方式供地的新建、改建(擴)項目,將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列入建設條件,并和供地方案一并批準后實施。

5.3.8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裝配式建筑應用比例的要求。

對建設單位提報的裝配式建筑設計方案(含《裝配式建筑確認表》)中各項指標進行核算,對《裝配式建筑確認表》認定后轉審批部門。

在施工圖設計階段對裝配式建筑進行預評價,對符合要求的,推送給相關部門委托施工圖審查,否則,不予推送;項目竣工時對建設單位出具的項目評價意見進行復核,不符合要求的,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指導建設單位落實裝配式建筑要求,加強裝配式建筑建設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將有關監督檢查情況形成臺帳,定期通報。

裝配式建筑項目、其預制部品部件采購合同金額計入工程建設總投資。投入的開發建設資金達到總投資額的25%以上、施工進度達到正負零,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裝配式建筑,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5.3.9行政審批部門要按照裝配式建筑推進目標加強項目立項審查,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核準時,凡裝配率超過50%的裝配式建筑,在推廣試點示范階段可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選擇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在受理規劃方案后,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裝配式建筑相關內容進行認定,取得認定意見后推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通過預評價的裝配式建筑項目,方可進入施工圖審查程序。

5.3.10生態環境部門指導裝配式建筑構件企業積極開展重污染天氣引領性績效評級工作,根據重污染天氣績效分級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在啟動重污染應急響應時,裝配式建筑項目可以施工,但不得從事拆除、土方挖掘、石材切割、渣土運輸、噴涂粉刷等作業。

6附則

6.1裝配式建筑推廣除執行本導則外,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6.2各縣(市、區)、功能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結合實際,制定本級裝配式建筑實施辦法,對裝配式建筑項目落實情況實行月報制度,于每月5日前報上月完成情況。

6.3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裝配式建筑作為一種新興的建筑施工方法,其很多優點都是傳統建筑無法比擬的,與此同時,帶來的事建筑配套設施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加速了裝配式建筑整個產業鏈的衍生和發展。以上內容就是“裝配式最策:泰安市推廣裝配式建筑工作導則”,更多裝配式新發展新資訊,歡迎繼續關注環球網校裝配式建筑行業頻道!點擊下方免費下載,獲取裝配式精華考點/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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