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二級消防綜合能力基礎筆記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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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照明系統檢測
(一)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檢測項目
1)標志燈具的顏色、標志信息應符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2010)的要求,指示方向應與設計方向一致。
2)使用的電池應與國家有關市場準入制度中的有效證明文件相符。
3)狀態指示燈指示應正常。
4)連續3次操作試驗機構,觀察標志燈具自動應急轉換情況。
5)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其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檢測項目
1)照明燈具的光源及隔熱情況應符合要求。
2)使用的電池應與有效證明文件相符。
3)狀態指示燈應正常。
4)連續3次按試驗按鈕,標志燈具應能完成自動轉換。
5)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其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6)安裝區域的最低照度值應符合設計要求。
7)光源與電源分開設置的照明燈具安裝時,燈具安裝位置應有清晰可見的消防應急燈具標識,電源的試驗按鈕和狀態指示燈應可方便操作和觀察。
(三)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檢測項目
1)檢查安裝場所應符合要求。
2)供電應符合設計要求。
3)應急工作時間應不小于其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4)輸出線路、分配電裝置、輸出電源負載應與設計相符,且不應連接與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無關的負載或插座。
5)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主電和應急電源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色,應急狀態用紅色。
6)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設模擬主電源供電故障的自復式試驗按鈕(或開關),不應設影響應急功能的開關。
7)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顯示主電電壓、電池電壓、輸出電壓和輸出電流,并應設主電、充電、故障和應急狀態指示燈,主電狀態用綠色,故障狀態用黃色,充電狀態和應急狀態用紅色。
8)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能以手動、自動兩種方式轉入應急狀態,且應設只有專業人員可操作的強制應急啟動按鈕。
9)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每個輸出支路均應單獨保護,且任一支路故障不應影響其他支路的正常
工作。
(四)應急照明控制器檢測項目
1)應急照明控制器應安裝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內。
2)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與其相連的所有消防應急燈具的工作狀態,并顯示應急啟動時間。
3)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防止非專業人員操作。
4)應急照明控制器在與其相連的消防應急燈具之間的連接線開路、短路(短路時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除外)時,應發出聲、光故障信號,并指示故障部位。聲故障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信號時,聲故障信號應能再啟動。光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
5)應急照明控制器應有主、備用電源的工作狀態指示,并能實現主、備用電源的自動轉換,且備用電源應能保證應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2h。
6)當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時,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控制并顯示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的工作狀態(主電、充電、故障狀態,電池電壓、輸出電壓和輸出電流),且在與應急照明集中電源之間連接線開路或短路時,發出聲、光故障信號。
7)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對本機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燈、顯示器、音響器件進行功能檢查。
8)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以手動、自動兩種方式使與其相連的所有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且應設強制使所有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狀態的按鈕。
9)當某一支路的消防應急燈具與應急照明控制器連接線開路、短路或接地時,不應影響其他支路的消防應急燈具和應急電源的工作。
(五)標志牌檢測項目
標志牌的檢測應符合本章第二節相關標志牌安裝內容的要求。
(六)系統功能檢測項目
1.非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應急控制
1)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系統應在正常照明中斷后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2)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自帶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應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各應急照明配電箱實現工作狀態的轉換;集中電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統應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實現工作狀態的轉換。
2.集中控制型系統的應急控制
1)應急照明控制器應能接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火災報警信號或聯動控制信號,并控制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2)自帶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應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統內的應急照明配電箱和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及其他附件實現工作狀態轉換。
3)集中電源集中控制型系統,由應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統內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和相應的消防應急燈具及其他附件實現工作狀態轉換。
4)當系統需要根據火災報警信號聯動熄滅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燈具時,應僅在接收到安全出口處設置的感溫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時,系統才能聯動熄滅指示該出口和指向該出口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5)應急照明控制器的主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應急照明控制器的備用電源應至少使控制器在主電源中斷后工作3h。
(七)系統供配電檢查
1.平面疏散區域供電
1)平面疏散區域供電應由應急照明總配電柜的主電以樹干式或放射式供電,并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非人員密集場所可在多個防火分區設置一個共用應急照明配電箱,但每個防火分區宜采用單獨的應急照明供電回路。
2)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宜取自于本防火分區的備用照明配電箱;多個防火分區共用一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應取自應急電源干線或備用照明配電箱的供電側。
3)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區應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小于2000m2的防火分區可采用專用應急照明回路。
4)應急照明回路沿電纜管井垂直敷設時,公共建筑應急照明配電箱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住宅建筑不宜超過16層。
5)一個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所帶燈具覆蓋的防火分區總面積不宜超過4000m2,地鐵隧道內不應超過一個區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內不宜超過500m。
6)檢查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設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兩者在同一平面層時,應急照明電源應采用放射式供電方式。
②兩者不在同一平面層,且配電分支干線沿同一電纜管井敷設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可采用放射式或樹干式供電方式。
7)商住樓的商業部分與居住部分應分開,并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2.垂直疏散區域及其擴展區域的供電
1)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擴展區可按一個獨立的防火分區考慮,并應采用垂直配燈方式。
2)建筑高度超過50m的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擴展區,宜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
3.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的消防應急照明應由變配電所放射式供電
4.消防工作區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電
1)消防控制室、高低壓配電房、發電機房及蓄電池類自備電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BAS控制中心機房、電話機房、通信機房、大型計算機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機房等在發生火災時有人值班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樓層配電間(室)及其他火災時無人值班的場所可不設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2)備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燈具,并由雙電源供電。
5.燈具配電回路
1)AC220V或DC216V燈具的供電回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10A;安全電壓燈具的供電回路工作電流不宜大于5A。
2)每個應急供電回路所配接的燈具數量不宜超過64個。
3)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經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配接消防應急燈具。
4)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人及輸出配電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脫扣保護裝置。
6.應急照明配電箱及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輸出
1)輸出回路不應超過8路。
2)采用安全電壓時的每個回路輸出電流不應大于5A。
3)采用非安全電壓時的每個回路輸出電流不應大于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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