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稅師熱點:新年度別忘了重新確認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迎來2021新年度,2020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千萬別忘了重新確認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相關政策規定: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一般納稅人,應在新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或《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相關注意事項
優惠政策:
允許生產性、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注意要點】“抵減應納稅額”而不是“增加進項稅額”。
適用對象: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注意要點】銷售額占比計算達標是最重要的核心標準,四項服務銷售額或生活服務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才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銷售額確認:
參與計算的銷售額均按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計算,包括自行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上述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出口銷售、簡易計稅銷售額、視同銷售銷售額,但對于按現行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差額征稅的項目(如旅游服務等),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注意要點】計算期內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發生的銷售額同樣參與銷售額占比計算。
跨年度的加計抵減期末余額問題:
某公司2020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20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務調整,2021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那么這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如何處理?
該公司2021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1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20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是可以在2021年繼續抵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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