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配式最策:武漢印發裝配式建筑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武漢市裝配式建筑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建標規〔2020〕8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7〕17號),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規〔2017〕8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加強裝配式建筑建設管理,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裝配式建筑是指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內裝系統的主要部分采用預制部品部件集成裝配率達到50%以上的建筑,主要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裝配式鋼結構建筑、裝配式木結構建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四條 發展改革管理部門對政府投資房建項目,依據政策規定,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是否落實裝配式建筑要求進行審查。
第五條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管理部門對政府投資新開工獨立成棟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在下達建設計劃時提出按照裝配式建筑建造的要求。
第六條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應依據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裝配式建筑認定文件和相關政策規定,落實裝配式建筑預售資金監管比例和預售許可優惠政策。
第七條 自然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應當明確裝配式建筑建造要求。
第八條 自然規劃管理部門應按照規劃條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的規劃設計方案樓層平面圖建筑外墻預制部分的范圍和水平投影面積,以單體建筑為計算單元,落實外墻預制部分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裝配式建筑單體±0以上建筑面積的3%)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核算政策,并在規劃方案批準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注明為“裝配式建筑”。
第九條 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將裝配式建筑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內容,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備注中注明為“裝配式建筑”。
第十條 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湖北省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安全監管要點》,加強裝配式建筑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監督,將裝配式建筑執行標準情況和裝配率指標納入日常監督和驗收監督內容。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和規定落實質量安全監督要求,督促參建單位履行質量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對發現的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應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建設管理部門加強裝配式建筑部品、構件生產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督促裝配式建筑部品、構件生產企業建立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配合做好裝配式建筑部品、構件產品質量標準與工程設計、施工建設有關標準的銜接。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裝配式建筑可按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招投標,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建設。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建設的裝配式建筑企業應當執行《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GB/T50358)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裝配式建筑的質量管理規定與標準規范,依法對裝配式建筑工程承擔質量安全首要責任。
建設單位在申請項目立項時,應提交符合裝配式建筑建設要求的說明,對政府投資項目和獨立成棟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應增加裝配式建筑技術經濟分析的內容。
建設單位在申請裝配式建筑項目規劃許可時,應以單體建筑為計算單元,向自然規劃管理部門提交規劃設計方案樓層平面圖外墻預制部分的范圍和水平投影面積、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書。
建設單位應按照《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程》(DB42/T 1225)等相關標準規范,組織裝配式建筑竣工驗收,核實裝配率指標,編制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自評價報告作為竣工驗收資料,并將竣工驗收信息報送市、區建設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按照裝配式建筑標準規范、規劃方案批準意見書中批復的樓層平面外墻裝配式部分建筑面積和裝配式建筑主要指標要求進行設計,應有設計專篇,專篇中應明確裝配式建筑的結構體系、預制裝配率、預制部品部件品種和規格、主要結構部品部件的連接方式等內容,其設計深度應符合現行《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規定,并做好裝配式建筑專項技術交底工作。
設計單位應優先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進行設計。
第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裝配式建筑標準規范、《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審查要點》(建質函〔2016〕287號)、《武漢市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細則》、規劃部門批準文件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裝配式建筑標準規范和政策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十六條 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裝配式建筑外墻的設計變更需取得施工許可審批部門批準,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其變更后的設計不得降低原審查通過的裝配率指標和樓層平面建筑外墻裝配式部分面積,并將修改后的設計文件報送自然規劃管理部門、建設管理部門。審查不合格的不得變更設計審查。
第十七條 通過施工圖審查的建筑工程項目,圖審機構應將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審查信息報建設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裝配式建筑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生產工藝設備、試驗檢測條件和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保證產品質量。預制構件應當按照經設計單位審核確認的預制構件加工圖進行生產;預制構件應在顯著位置進行唯一性信息標識,并提供出廠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加強裝配式建筑質量安全控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標準規范和審查合格的裝配式建筑設計文件,按照《湖北省裝配式建筑施工質量安全控制要點》,《湖北省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實施細則(試行)(裝配式建筑實體質量控制分冊)》規定,編制專項施工安全措施、專項施工技術方案并組織實施,做好進場材料和預制構件等的驗收和復檢工作,對采用新工藝、新工法應依據相關規定組織老師論證。
施工單位應對預制構件的吊裝安裝、灌漿等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國家、省、市的安全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監理,編制裝配式監理實施細則,加強受力結構構件現場拼裝、鋼筋套筒連接、灌漿等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監理,并留存影像資料。
監理單位應對預制構件生產質量實施駐廠監理,并對預制混凝土、保溫材料、預留預埋部件、連接件等實行見證取樣,按相關標準對預制構件出廠、進入施工現場的質量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發展改革、自然規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按職責做好裝配式建筑監管工作,對不嚴格執行裝配式建筑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建筑工程各方主體,應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 符合裝配式建造條件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修訂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裝配式建筑作為一種新興的建筑施工方法,其很多優點都是傳統建筑無法比擬的,與此同時,帶來的事建筑配套設施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加速了裝配式建筑整個產業鏈的衍生和發展。以上內容就是“裝配式最策:武漢印發裝配式建筑建設管理實施辦法”,更多裝配式新發展新資訊,歡迎繼續關注環球網校裝配式建筑行業頻道!點擊下方免費下載,獲取裝配式精華考點/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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