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如何解讀新安法—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之提高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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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原條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新條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解讀:未履行職責的生產經營單位,原來只是責令改正,現在是直接改正,并處以2-5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的罰款金額由原來的2-5萬元上調至5-10萬元。罰款金額翻倍。
新《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原條款: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條款: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說明:原條款中是拒不執行才會罰款,現在修改為,未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就可以罰款,同時提高了主管人員的處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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