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師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條款解讀之救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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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篇條款解讀——第五十六條
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六條
原條款: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新條款: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解讀說明:與現行條款相比,新條款增加了救治要求,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
負責人篇條款解讀——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將第九十一條改為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原條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新條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解讀說明:現行條款規定是逾期未整改的給予處罰;而新條款規定責令整改時就可以處罰了,將處罰端口前置了。同時,處罰力度也翻了一倍。見十八條,比如沒有落實雙重預防機制,提高了逾期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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