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北石家莊市普通話水平測試費管理使用辦法


2021年河北石家莊市普通話水平測試費管理使用辦法
根據《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6號)和《河北省實施〈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辦法》(冀語〔2004〕1號),以及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進一步做好普通話和漢字應用水平培訓測試工作的通知(冀教語〔2008〕5號)精神,我市在大中專院校師生和相關社會人員中開展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并按國家、省相關通知規定收取普通話水平測試費。為規范普通話水平測試費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此辦法。
一、嚴格收費標準
普通話水平測試收費嚴格執行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普通話水平測試收費和國家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工本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冀價行費〔2004〕57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要求:學生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每人次收取25元測試費,貧困學生免收測試費,教師及其他人員參加普通話水平測試每人次收取50元測試費,取消征收證書工本費。各單位組織普通話水平測試,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高于或低于標準的費用。
二、嚴格收費管理及使用
(一)各組織測試單位將大中專院校師生普通話水平測試收費列入財務收支,加強監督管理;各組織測試單位在組織報名、培訓、信息錄入、上報信息、編制考場以后,及時將測試費全額上繳市財政局指定賬戶;測試費的20%將通過市教育局返還到各組織測試單位賬戶用于報名、培訓、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編制考場、考場安排、組織考務、考務及后勤服務等普通話水平測試考務工作,做到專款專用。
承辦社會人員測試工作的相關費用返還比例參照大中專院校師生標準執行。
(二)市語委普通話水平測試費收費管理和標準嚴格按照冀價行費〔2004〕57號、冀財教〔2006〕4號、冀教財〔2006〕7號和冀語測便字〔2009〕2號、冀財綜〔2014〕9號、冀財稅〔2017〕30號執行,納入市級預算,資金入庫,實行“票款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所收費用做到專款專用,支出項目列入預算,用于普通話水平測試信息管理、考務管理、設備購置、成績復查、測試員及管理人員培訓,測試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勞務費等相關支出。測試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勞務費按每人每場60元發放。
(三)根據《河北省財政廳關于普通話水平測試費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冀財綜〔2014〕9號)、《河北省財政廳關于普通話水平測試費收費分成比例延期的通知》(冀財稅〔2017〕30號)要求,上繳省語言文字培訓測試中心30%的測試費將通過市財政直接劃撥。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石家莊市普通話水平測試費管理使用辦法》(石教〔2015〕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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