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師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條款解讀之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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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篇條款解讀——第五條
原條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新條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解讀說明:明確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主體責任,同時對其他負責人的職責也做了規定。
與現行條款相比,新條款將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范圍擴大了。安全生產工作不再僅僅是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其他負責人也相應會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將大大提高了其他負責人的積極性。
負責人篇條款解讀——第五條
原條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新條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解讀說明:明確了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主體責任,同時對其他負責人的職責也做了規定。
與現行條款相比,新條款將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范圍擴大了。安全生產工作不再僅僅是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其他負責人也相應會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將大大提高了其他負責人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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