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師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條款解讀之風險管控的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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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篇條款解讀——第一百零一條
將第九十八條改為第一百零一條
原條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新條款: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解讀說明:
1、重大危險源去掉了“或”:出現這些行為即可處罰。
2、危險作業增加了“動火、臨時用電”,同時將“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改為“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
3、增加了風險管控的制度要求:新條款第四條中加入了“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要求,本條款將此項要求落到了實處。
4、增加了重大事故隱患的報告要求: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提出了處罰要求。
河北安創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發的“智慧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平臺”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主體模塊,同時還有重大危險源管理、危險作業管理等配置模塊,很好的滿足了新安法的要求,切實幫助企業做好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實時監控,使危險作業更加規范。
在今天解讀的這五項條款中,分別強調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重要性,明確了“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和“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處罰措施,同時加大了對生產經營單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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