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操: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有限額嗎?
請問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有限額嗎?
業務宣傳費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上是有比例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一般企業是營業收入的15%。
除了15%以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還有30%和0%兩個扣除比例,文件依據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具體內容如下:
(一)30%
出自該文件第一條,“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0%
出自該文件第三條,“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特殊情形
(一)籌辦費用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
(二)關聯企業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Tip:
1.總體扣除限額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歸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只能是費用發生企業依法可扣除限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實際發生額。一般企業應先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化妝品制造或銷售等前述三類企業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30%,計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額。
2.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占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即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另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
例如:甲公司2020年度銷售(營業)收入1000萬元,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50萬元,那么只能將可扣除限額150萬元的全部或者部分歸集給關聯企業扣除。假設其實際發生200萬元,甲公司自身稅前扣除30萬元,那么可歸集至關聯方乙公司扣除的金額最高為120(150-30)。但甲公司超出2020年可扣除比例的50萬元廣告費可以結轉至2021年繼續扣除。乙公司2020年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是100萬元,實際發生85萬元,那么乙公司2020年可扣除的廣告費應為205(85+120)萬元。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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