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師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條款解讀之加強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
更新時間:2021-12-15 1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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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環球網校安全評價師頻道為大家帶來“安全評價師需深入了解的:新安法條款解讀之加強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
編輯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2021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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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篇條款解讀——第四十九條第三款
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
原條款:無
新條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解讀說明:本條款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提出要求,其應該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加強對施工資質的管理;同時其不能將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或者全部分拆轉包給第三方;承包商應該具備相應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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