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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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免除或者減輕其法律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一、違法行為
根據本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這些年在實踐中,尤其是在采礦業、建筑業等行業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強迫勞動者與其訂立“生死協議”,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只給受害人或者其家屬很有限的補償,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權利。法律對此作出了禁止性的規定,是對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合法權利的法律保障。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的這一規定,與從業人員簽訂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的,要按照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的“協議”,既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單獨訂立的協議,也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有關條款。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而不是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既有管理指揮的權力,又有承擔全面責任的義務。此外,實踐中一些民營企業,投資人對企業的重大事項掌握最后的決策權,因此,在處罰對象中特別列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即直接由個人業主負責,而不是他所招用的管理人員負責,這樣規定可以防止一些個人業主招用其他人掛名而逃脫自身應盡的責任。
二、法律責任
1. 協議無效。即該協議是違法訂立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產生效力,因而生產經營單位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仍然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承擔責任。違法訂立的無效的協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違法性。大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無效協議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協議不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因此,對此類協議國家就應當實行干預,使其不發生效力,而不管當事人是否主張協議的效力。(2)自始無效。即從簽訂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既不保護無效協議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強制當事人履行無效協議規定的義務。需要注意的是,當生產經營單位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協議表現為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時,無效的僅僅是生產經營單位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那部分條款,勞動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
2.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的,屬于嚴重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除簽訂的有關協議無效以外,本條規定還要對有關責任了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即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給予不低于2萬元但不超過10萬元的罰款,以通過懲罰責任人來達到遏制違法行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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