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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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一百零四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同一作業區域內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一、違法行為
根據本法的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目的是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保證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如果各方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不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就可能因為職責不清或者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而釀成生產安全事故。各方依法簽訂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職責;指定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確保法律的規定和協議的約定落到實處,才能有效保證同一作業區域內的生產安全。符合規定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既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又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既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又不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而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而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均屬于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有兩類:一是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二是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里的生產經營單位是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數量上來說至少為兩個,包括兩個和兩個以上。
二、法律責任
1. 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有本條規定違法行為的,首先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即責令有關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指定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屬于行政處罰,而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采取的行政措施。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有關行政執法機關還有權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與2014年修正的安全生產法第101條相比,本條規定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非選擇性的行政處罰,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必須并處經濟處罰。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等情況決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2.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其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活動權利的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屬于行政處罰中的資格罰或者說能力罰,它不是永久性剝奪被處罰人已經獲得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而只是暫時性限制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如果在同一作業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不指定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則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這些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直到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后,才能重新開始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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