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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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八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定期統計分析和定期公布責任的規定。
條文釋義
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對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為總結事故教訓、找出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加強事故預防提供依據。同時,通過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事故情況,對可能發生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一、定期統計分析的責任單位是應急管理部門
依照本法第10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照本條規定,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的機關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同時,考慮到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也實施監督管理,且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因此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情況時,應同各有關部門保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的統計分析。
二、本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要定期分析和公布
目前,對于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公布的具體分工是: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公布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縣行政區域內這方面的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全省性的媒體上公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在全市性和縣級媒體上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通過公布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了解有關區域、有關行業總體的安全生產形勢,并結合自身的行業特點采取必要的防范事故的具體措施,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比如某一時段危險化學品爆炸事故頻發,涉及相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裝卸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密切關注當地政府發布的事故統計分析信息,及時查擺自身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檢查,切實降低類似事故的發生率。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媒體的公布對一定時期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有所了解,及時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和謠言,便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有利于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的提高和社會總體的和諧穩定。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向社會公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向社會公布是有區別的。前者是針對具體的事故調查報告,涉及某一個事故的起因、后果、事故責任和調查處理情況等內容;本條公布的是主要從統計分析的角度、對某一地區一段時間內生產安全事故的數量、類別、死傷人數、財產損失等綜合情況的公布。兩者不宜混淆,更不能以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情況替代對于具體事故調查報告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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