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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83條)

更新時間:2021-11-29 10:22:39 來源:網絡 瀏覽64收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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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于9月1日起施行。為了幫助各位安評師考生備考,環球網校安評師頻道為大家帶來“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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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組織搶救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搶救義務,國務院最早于1956年5月25日就頒布了《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加以規定。經過多年的實踐,國務院于1991年又頒布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具體規定了有關程序。國務院辦公廳于1990年發布了《關于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后,建設、鐵道、郵電、化工、勞動等部門相繼頒布了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的相關規定。1992年出臺的《礦山安全法》也明確規定,發生礦山事故,礦山企業必須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有關主管部門。2007年,國務院出臺《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組織搶救和調查處理中的組織體系、工作程序、時限要求、行為規范等作出明確規定。本條規定有助于嚴格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直接體現。

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以及單位負貴人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義務

依照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使本單位負責人及時得知事故情況,馬上組織搶救工作。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這里首先需要明確本條中幾個用語的含義。所謂“事故現場”,是指事故具體發生地點及事故能夠影響和波及的區域,以及該區域內的物品、痕跡所處的狀態。所謂“有關人員”,主要是指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現場的有關工作人員,既可以是事故的負傷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現場的其他工作人員;在發生人員死亡和重傷無法報告,且事故現場又沒有其他工作人員時,任何首先發現事故的人都屬于有關人員,負有立即報告事故的義務。“立即報告”是指在事故發生后的第一時間用最快捷的報告方式進行報告,不拘于報告形式。“單位負責人”可以是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可以是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領導或其他負責人。根據企業的組織形式,主要負責人可以是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者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由于事故報告的緊迫性,現場有關人員只要將事故報告到事故單位的指揮中心(如調度室、監控室),由指揮中心啟動應急程序,也可視為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作出報告:(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2)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在現代通訊技術比較發達的條件下,這一要求既能保證事故單位采取相關應急指施,又能保證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較快地獲取事故的相關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本條中“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對事故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因此,事故單位負責人既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的義務,又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的義務。(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以利于積極組織事故救援力量調度。在一般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但是,事故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應當在情況緊急時,允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向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至于“情況緊急”應該作較為靈活的理解,比如事故單位負責人聯系不上、事故重大需要政府部門迅速調集救援力量等情形。對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來說,只要接到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的報告,不論是否屬于“情況緊急”,都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積極組織事故救援。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 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3)事故的簡要經過;(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取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生產安全事故如實報告給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及時、如實地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是本法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一項重要職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報告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鏈鎖式系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是這個鏈鎖系統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如果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必然會引起連鎖反應,導致以后環節中事故報告難以及時、準確,并影響到事故救援的組織實施和事故調查的開展。因此,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行為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所謂遲報事故,是指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要求報告事故,事故報告不及時的情況。所謂謊報事故是指不如實報告事故,比如,謊報事故死亡人數,將重大事故報告為一般事故等。瞞報事故是指獲知發生事故后,對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比遲報事故性質更惡劣,后果更嚴重,直接導致有關機關得到錯誤的事故信息或者根本不知道發生了事故,也就談不上有效組織事故搶救和開展事故調查。實踐中,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為了減輕或者逃避事故責任,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現象屢有發生,法律的尊嚴被踐踏,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對此種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

二、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采取措施組織搶救

依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組織搶救是生產經營單位的首要任務。組織搶救包括組織救護組織搶救和從業人員自救。如對于礦山企業來講,搶救遇難人員是礦山救護隊的首要任務。要創造條件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線,首先將受傷、窒息的人員運到安全的地點進行急救。在專業救護隊沒有到達之前,輔助救護隊應迅速引導和積極救助遇難人員脫離災區。專業救護隊到達后,輔助救護隊應積極協助專業救護隊完成搶險任務。組織從業人員自救,對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作用很大。比如對于礦山企業,井下發生事故,現場負責人應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積極投入臨場搶救。如確實不可能消滅和控制險情,應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組織井下人員迅速撤離危險區域。如果無法撤退,如冒頂或者被災害阻礙時,應積極采取避災措施,等待營救。

事故發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處置措施,開展先期應急工作,控制事態發展,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對危險化學品泄漏等可能對周邊群眾和環境產生危害的事故,生產經營單位應在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同時,及時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單位、職工、群眾發出預警信息,標明危險區域,組織、協助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救助受害人員、疏散、隔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盡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是調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的重要方面。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事故現場保護的主要任務就是在現場勘查之前,維持現場的原始狀態,既不使它減少任何痕跡、物品,也不使它增加任何痕跡、物品。在事故調查組未進入事故現場前,企業應派專人看護現場,保護事故現場,必須根據事故現場的具體情況和周圍環境,劃定保護區的范圍,布置警戒,必要時,將事故現場封鎖起來,禁止一切人員進入保護區,即使是保護現場的人員,也不能無故出入,更不能擅自進行勘查,禁止隨意觸摸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的任何物品。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應當盡量使現場少受破壞。同時,移動物件必須經過事故單位負責人或者組織事故調查的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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