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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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實施安全生產舉報獎勵的規定。
條文釋義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體現了群眾參與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體現了群眾的社會責任感,是對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協助。因此,應當建立對舉報人員的獎勵制度,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實施有獎舉報是充分發動更廣泛的群眾參與舉報工作的重要輔助手段,應切實做好舉報獎勵的發放工作,要真心實意地感謝群眾的參與和支持,調動和保護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從而形成全社會關心安全生產工作的氛圍。
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
本條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應急管理部、交通運輸部等出臺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 版)》《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暫行)》等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可以作為認定“重大事故隱患”的依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行為,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于2018年制定的《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了列舉,主要包括:(1)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2)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3)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4)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務的。(3)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6)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7)未依法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或者未依法開展積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的。(8)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有功”一般是指、舉報人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二、對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于獎勵、主要是指物質獎勵,也包括精神獎勵。《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規定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具體標準為:(1)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2)對舉報瞞報、謊報從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2020年9月應急管理部印發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明確,對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以及信息提供線索核查屬實的,獎勵標準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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