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評師需掌握的安全政策法規:新《安全生產法》解讀(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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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六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被派遣勞動者權利義務的規定。
條文釋義
很多被派遣勞動者在生產經營單位的一線崗位從事生產活動,這部分勞動者承受很大的人身風險,但其合法權益經常得不到有效維護。2012年勞動合同法修訂時增加了保護被派遣勞動者權利的相關規定,本條也對此再次進行強調。
一、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遺勞動者
勞務派遣是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再由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用工方式。勞務派遣存在三個法律主體,分別為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是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其向社會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并對招聘的勞動者進行派遣,行使對勞動者的人事管理權,包括勞動者的錄用、辭退、崗前培訓、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方面的管理。勞動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因簽訂勞動合同而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是指接受勞務派遺用工的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等涉及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內容。本條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生產經營單位即用工單位。
勞務派遣適應了用工單位用工靈活性的需求,是重要的用工方式之一,但實踐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一是勞務派遣單位過多過濫,經營不規范;二是許多用工單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有的用工單位甚至把勞務派遣作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問題比較突出,勞務派遣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和參加工會組織等權利得不到很好落實,難以獲得業務培訓和獎勵晉升的機會,一些被派遣勞動者長期沒有歸屬感,心理落差較大。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的濫用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對常規的用工方式和勞動合同制度造成較大沖擊。為了更好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本法在2014年修改時增加了本條,以強調對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二、被派勞動者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
有關法律法規對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作出特殊規定。《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也對被派遭勞動者的使用作出明確規定。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第14條規定,規范煤礦勞動用工管理。在一定區域內,加強煤礦企業招工信息服務,統一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統一考核、統一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用工備案、統一參加社會保險、統一依法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并加強監管。
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是指第三章的有關內容。“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具體指:(1)從業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與從業人員勞動安全有關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安全事故傷亡責任;(2)從業人員對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知情權和建議權;(3)從業人員對安全題有批評、檢舉和控告權,并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4)從業人員有權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5)從業人員享有因生產安全事故而遭受損害的賠償權利。被派遣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有:(1)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以及規度,照章操作(2)接受安全生產培訓;(3)對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進行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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