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配式最策:重慶印發《重慶市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重慶市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規范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7〕18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0〕10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筑是指結構系統、外圍護系統、設備與管線系統、內裝系統的主要部分采用工廠化生產的部品部件集成,并滿足國家和地方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技術規定要求的建筑。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全市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統籌與監督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轄區內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依照項目管理權限開展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監督管理。
重慶市建設技術發展中心負責全市裝配式建筑項目技術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組建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老師委員會,承擔裝配式建筑項目評審、咨詢、論證等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建立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工程項目管理系統,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部品部件生產企業應通過該系統報送裝配式建筑項目信息和建設實施情況。
第七條 裝配式建筑項目應積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促進設計、生產、施工深度融合,鼓勵相關單位提供全過程咨詢服務。
第八條 裝配式建筑項目在設計、生產、施工等環節應積極推動建筑信息模型(BIM)等現代信息技術應用,提升項目智能化、精細化管控水平;應積極采用電子簽名和電子簽章等技術實時生成數字城建檔案,實現施工管理行為和施工作業行為數字化。
第九條 我市擬建、在建裝配式建筑項目滿足《重慶市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細則》有關規定要求的,由建設單位自愿申請裝配式建筑評價。
第三章工程設計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及我市裝配式建筑現行有關規范標準和管理規定開展裝配式建筑設計,加強部品部件設計的通用化、模數化、標準化,并對裝配率計算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設計單位應一體化統籌建筑、結構、機電、裝飾等專業設計,并對預制構件拆分和深化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政府投資裝配式建筑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對未按有關管理規定落實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的,不得受理初步設計審批;對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裝配率計算等不符合國家和我市有關技術規定的,不得通過初步設計審批。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對未按土地出讓條件或有關管理規定落實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的,不得受理施工圖審查。對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深度、裝配率計算等不符合國家和我市有關技術規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報送施工圖審查前,應組織編寫項目實施方案,對裝配式技術體系的適宜性,構件生產運輸吊裝的技術可行性等進行分析,并明確部品部件生產、主要構件連接等要求。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由設計、施工、部品部件生產等領域老師組成的老師組進行論證,老師組成員應具有高級及以上職稱,人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其中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老師委員會成員不少于3名。
第四章部品部件生產運輸
第十四條 部品部件生產企業應當是國家或我市公布的“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營業執照和生產能力的企業。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條件、試驗檢驗能力,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且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單位對部品部件原材料等進行檢測。
第十五條 部品部件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現行有關規范標準進行生產制作,加強對原材料質量管理和部品部件生產過程質量管控,留存原材料見證取樣資料、檢測試驗報告和隱蔽工程記錄,確保部品部件質量符合合同約定和相關技術規定。
第十六條 部品部件生產企業應按有關規范標準做好部品部件外觀質量、尺寸偏差、連接件、構件性能的出廠檢驗工作,提供部品部件產品合格證明、出廠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應在便于識別的顯著部位設置出廠標識,標注工程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制作日期、部品部件類別、規格、編碼、合格標識等,并采用埋置芯片、粘貼二維碼等識別碼的方式進行編碼標識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條 裝配式建筑項目監理單位應制定專項監理細則, 按照相關規定對預制部品部件實行監造。
第十八條 部品部件生產企業應編制部品部件存放運輸方案,對存放場地、碼放支墊、成品保護和運輸做出明確要求,確保部品部件完好無損。對于超高、超寬等大型構件的運輸和存放應采取特殊保證措施。
第十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委應統籌重慶市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建設,推行部品部件質量認證制度,健全配套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定期發布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目錄。鼓勵裝配式建筑項目優先選用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部品部件及經認定的部品部件。
第五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照相關規范標準建立健全部品部件進場驗收制度,對部品部件外觀質量、出廠標識、質量證明文件,以及吊裝吊點、預埋件等進行檢查,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抽檢,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或相關質量追溯信息不全的部品部件應做退場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應根據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施工工藝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裝配式建筑質量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明確部品部件存放、場地布置、吊裝施工、節點連接、臨時支撐與固定、預留預埋等環節施工工藝、質量安全管控措施。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首個有代表性的單元部品部件試安裝和現場安裝樣板制度,強化節點連接灌漿、密封防水等關鍵部位和工序質量管控,并留存質量保證資料和影像資料。加強對垂直運輸機具、起重吊裝作業、大型部品部件臨時支撐、高處作業等施工安全關鍵環節的管控。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編制裝配式建筑質量安全專項監理實施細則,明確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對受力結構構件現場吊裝、鋼筋套筒連接、灌漿等環節應進行旁站監理,并體現在留存的影像資料中。
第六章工程驗收
第二十四條 裝配式建筑項目應依據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分部分項工程驗收。涉及裝配式施工首層、標準層、屋面層驗收的,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各方根據裝配式建筑建造特點及施工要求進行驗收。
第二十五條 裝配式建筑工程完工后,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各方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和裝配率評價報告。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強化裝配式建筑項目質量安全監管,全面落實各方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的主體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嚴格落實國家和地方現行規范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明確裝配式建筑項目質量安全監督要點,加強部品部件產品質量抽查和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檢查,形成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七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和部品部件生產企業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合格的裝配式建筑設計文件,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降低裝配率或裝配式建筑面積。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加強對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八章激勵政策
第二十九條 全市范圍內擬建、在建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可自愿申報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工程。申報申請由建設單位提出,經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市住房城鄉建委審核通過的,列入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工程實施計劃。
申報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工程的項目應采用先進、可靠、安全、經濟的裝配式建筑技術體系,在設計標準化、生產工廠化、施工裝配化、裝修一體化、管理信息化、應用智能化等方面能起到良好的示范帶動作用,具有一定工程規模和推廣意義。對于積極創新組織管理模式,加強新技術集成與創新應用,推動工程項目數字化建造試點的項目,以及高星級綠色建筑項目優先支持其申報重慶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工程的項目。
第三十條 主城都市區中心城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裝配式建筑項目,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其他區縣可參照執行):(一)擬預售房屋為八層及以下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積達到擬建房屋面積的二分之一以上,且部品部件采購生產投資額達到主體結構總投資15%以上。(二)擬預售房屋為九層及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積達到擬建房屋面積的四分之一以上,且部品部件采購生產投資額達到主體結構總投資20%以上。(三)擬預售房屋列入我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工程實施計劃的,或擬預售房屋建設單位上年度全市信用綜合測評排名前30名(或由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排名前100名企業控股并出具銀行保函)且近三年未發生違法違規及不良信用行為的,已完成基礎工程和正負零標高樓地面施工,且部品部件采購生產投資額達到主體結構總投資25%以上。
第三十一條 裝配式建筑項目可按有關規定享受項目資本金監管額度和預售資金首付款監管額度比例下浮。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管理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裝配式建筑作為一種新興的建筑施工方法,其很多優點都是傳統建筑無法比擬的,與此同時,帶來的事建筑配套設施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加速了裝配式建筑整個產業鏈的衍生和發展。以上內容就是“裝配式最策:重慶印發《重慶市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更多裝配式新發展新資訊,歡迎繼續關注環球網校裝配式建筑行業頻道!點擊下方免費下載,獲取裝配式精華考點/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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