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住建局征求意見,欲確定哪些項目可以實施裝配式建筑


《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出,2020年12月31日前,在土地招拍掛公開出讓和城市更新的地塊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財政投資民用建筑項目超過1萬平方米的,應實施裝配式建筑。2021年起,在土地招拍掛公開出讓和城市更新的地塊項目計容建筑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財政投資民用建筑項目超過5000平方米的,應實施裝配式建筑。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在出讓和劃撥的地塊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新出讓地塊招拍掛公告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的選址意見書等相關資料中備注實施裝配式建筑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遵照項目地塊用地規劃條件、出讓合同、選址意見書等文件按我市裝配式建筑評價要求開展項目預評價并組織實施。項目在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應注重模數化、標準化研究,選擇適合實施裝配式建筑的結構體系,保證裝配式建筑的可實施性。
《通知(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可自行選擇合適的裝配式建筑技術、不做裝配式建筑項目評價要求的新建建筑類型。因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客觀條件限制等原因造成項目需建造技術特殊、造型復雜、多功能混合的建筑單體,確因技術條件受限,無法滿足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評價要求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方案設計之后準備相關論證資料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由市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組織老師對項目進行技術論證,調整裝配式建筑技術評價要求。
■獨立小型建筑物,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通知(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可自行選擇合適的裝配式建筑技術、不做裝配式建筑項目評價要求的新建建筑類型。
建設項目中獨立設置的構筑物、垃圾房、配套設備用房、門衛房、幼兒園,單體建筑4層以下的裙樓,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居住建筑類項目中,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的售樓處、會所(活動中心)、商鋪等獨立配套建筑,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工業建筑類項目中,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的配套生活用房、配套研發樓等獨立非生產用房,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公共建筑類項目中,除住院部、宿舍樓之外的醫療衛生類建筑,除辦公樓、宿舍樓之外的教育類建筑,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其他交通場站、市政、園林、文物、宗教、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類民用建筑,可不實施裝配式建筑。
裝配式建筑作為一種新興的建筑施工方法,其很多優點都是傳統建筑無法比擬的。因此,在現代建筑業快速發展的時代,我們應該轉變觀念和思路,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來研究和發展裝配式建筑,使其成為現代建筑業發展的主流方向,為現代人們提供更多更好的舒適安全、綠色環保的居住空間,促進現代建筑業的發展。以上內容就是“東莞:住建局征求意見,欲確定哪些項目可以實施裝配式建筑”,更多裝配式新發展新資訊,歡迎繼續關注環球網校裝配式建筑行業頻道!點擊下方免費下載,獲取裝配式精華考點/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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