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實訓政策:工傷保險認定時間如何界定


職工因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書面申請。
小提示:
如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提出工傷認定書面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對有正當理由的,申請時限最多可以延長30日。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參保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書面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
(一)
初次鑒定→60日內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滿(或終結)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參保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勞動能力初次鑒定。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二)
再次鑒定→15日內
申請鑒定(確認)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區縣(自治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作出的初次或復查鑒定(確認)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再次鑒定(確認)。
注意啦!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作出的再次鑒定(確認)結論為最終鑒定結論。
(三)
復查鑒定→1年后
自生效的鑒定(確認)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初次鑒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復查鑒定(確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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