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級勞動關系協調師備考習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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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勞動關系協調師備考習題之綜合分析題。(共1題,共20分)
(一)高某2011年3月入職一家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為20000元。公司執行董事,也是主要投資人是韓國人,主要時間都在韓國。公司便一手交由高某打理。高某掌管公司公章,對內負責公司員工的管理,對外負責公司的整體銷售運營。后來,公司內部、外部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問題。于是在2011年9月中旬,公司以高某工作能力不足為由解除了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
高某隨之提起仲裁,認為公司既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同時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賠償金。
仲裁委經過開庭審理后,認定雙方之間是勞動關系,公司應與高某簽訂勞動合同,并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規定。同時,還應適用《公司法》中關于解聘總經理的程序規定。最終仲裁委支持了高某的所有請求。公司又向法院提出起訴,該案目前正在審理過程中。
該案的爭議焦點是以下兩個問題:
1、總經理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嗎?應適用《公司法》還是《勞動合同法》?
2、總經理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應賠償雙倍工資?
參考答案:
1、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關系,實務中有如下幾種:
1)總經理由上級公司或上級單位指派,由上級單位任免及發放薪酬。此時,總經理的勞動關系(也有可能是人事關系)是與上級單位建立;
2)總經理是公司股東,但一般并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此時總經理的角色類似于公司的董事、監事、顧問等。此時雙方不建立勞動關系,應為勞務關系。但這種情況較少,因此實務中,總經理多數是參與公司的實際管理的;
3)總經理為公司提供勞動,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總經理可能有公司股權,也可能沒有。如有股權問題發生糾紛(如分紅、股權轉讓、股東代表訴訟),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適用《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如因工資、解除聘用等發生爭議,則屬于勞動爭議,應先經勞動仲裁處理。在總經理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工資、勞動合同簽訂、勞動關系解除終止等方面均因適用《勞動合同法》等全部勞動法律法規,同時對于總經理的解聘,還應適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解除總經理的勞動關系,既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條件,也要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程序。
2、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問: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總經理也是勞動者)的原因導致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還應賠償雙倍工資?實務中還有這些情形:人力資源人員(HR)未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等。對此類問題,目前還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司法解釋,各地的處理不一。實務中支持了HR索賠雙倍工資以及員工拒簽時的雙倍工資(但不是全部)。所以本案中,盡管從常理上講總經理未簽訂勞動合同有自身的原因,但對公司仍然是相當不利。
那么公司應如何應對呢?可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明確總經理的崗位職責,如發生失職可追究其責任;另一方面可由董事會負責與總經理簽訂勞動合同,并由董事會保管總經理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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