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實訓政策: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管理辦法
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創業環境,打造“雙創”升級版政策,減輕創業場地租金負擔,助力更多創業者成功創業,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定勞動年齡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創業者,在津租賃房屋或工位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創辦企業”)的,自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1年內可申請享受創業房租補貼:
(一)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學);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臺)畢業后5年內的畢業生;
(三)在津落戶5年內的“海河英才”人員;
(四)留學回國5年內人員;
(五)國家級或市級創業大賽近5年內獲獎人員;
(六)我市近5年內認定的“項目+團隊”成員。
第三條 創業者租賃的房屋或工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簽訂租賃合同或進行備案登記,并不得分租轉租;
(二)為企業主要生產經營地,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三)產權清晰,且不屬于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自有房屋。
第四條 創業者租賃房屋或工位正常生產經營的,給予其創辦企業最長2年房租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一)租賃房屋創業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礎上,每帶動1人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
(二)租賃工位創業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礎上,帶動1人以上就業,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
對實際房租金額低于上述補貼標準的,按實際房租金額予以補貼。
房租補貼享受期限自首次領取之月起連續計算,最長24個月。
第五條 創業房租補貼所需資金由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在市對區轉移支付資金時,作為資金分配因素進行統籌安排。
第六條 創業者申請房租補貼,應按以下程序向租賃房屋坐落地區人社局進行資格確認:
(一)申請。創業者填寫《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資格登記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2.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所有權證)復印件,涉農地區可提供鄉鎮政府開具的場地證明復印件。
3.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在有效期內,下同);畢業生提供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和畢業證書復印件;“海河英才”人員提供落戶證明復印件;留學回國人員提供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創業大賽獲獎人員提供獲獎證書復印件;“項目+團隊”成員提供入選證明復印件。
(二)核查。區人社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材料審查、法定代表人就業登記、社保繳費情況核對和現場核實。
(三)確認。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區人社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出具資格確認意見并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第七條 創業者按照以下程序按季度申領房租補貼:
(一)補貼申報。取得資格確認的創業者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區人社局申報,并填寫《天津市創業房租補貼申請表》(附件2),提交房屋租賃費發票(注明繳費期限和房租金額)、生產經營憑證、納稅證明等材料。
(二)補貼核定。區人社局根據房屋租賃合同、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帶動就業人數等核定補貼標準。
(三)資金撥付。區人社局于申報次月將補貼資金撥付至企業銀行賬戶,并報市就業服務中心備案。
第八條 創業房租補貼不能重復享受。對“一址多照”(不含租賃工位)的,同一注冊地址下,只受理一戶企業申請;“一照多址”的,同一營業執照下,只能選擇一個生產經營場所作為主要經營地進行申請;“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創辦企業”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請一次。
第九條 創業者租賃房屋發生變更的,應在簽訂新租房協議和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申請房租補貼的區人社局報告,經確認后重新進行資格申請和補貼標準核定, 享受補貼期限合并計算。
第十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發放房租補貼:
(一)主要經營地址與房屋租賃地址不符的;
(二)場地空置、閑置,無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將租賃房屋專門作為庫房、宿舍等使用的;
(四)日常檢查、抽查中發現3次以上無生產經營人員的。
對暫停發放房租補貼的,給予企業30天整改期。整改期內,企業需提供情況說明及相關憑證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從次月起可恢復申報房租補貼,整改期間停發的房租補貼不再補發。
第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房租補貼資格:
(一)整改不合格或累計兩次出現被停發補貼情形的;
(二)企業破產、注銷、停業、歇業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或因就業、出國等原因實際發生變化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檢查抽查的。
第十二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房租補貼資金的,由區人社局追回補貼資金,按照相關規定將其違規情況納入信用體系并實施聯合懲戒;對拒不退回補貼資金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市人社局負責全市創業房租補貼政策制定和綜合管理工作。市就業服務中心負責具體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區人社局負責創業房租補貼具體經辦、現場核查、日常檢查等工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區實際,通過大數據共享等形式簡化經辦要件,制定具體經辦流程和監管辦法,并報市人社局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9日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已申領房租補貼的,補貼標準仍按原政策執行,補貼申請、日常管理、監督檢查等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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