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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試大綱

更新時間:2020-03-11 16:48:59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瀏覽308收藏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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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發布了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試大綱,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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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考試大綱內容如下,為幫助考生及時獲取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報名時間,可以點擊 免費預約短信提醒

第一科目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所必需的法律法規、政策等相關知識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中正確理解、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了解環境的含義;

(2)掌握環境保護堅持的原則;

(3)掌握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4)掌握生態保護紅線的有關規定;

(5)熟悉開發利用資源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6)熟悉加強農業和農村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7)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8)掌握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防治環境污染和危害責任的有關規定;

(9)熟悉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10)熟悉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制度的管理規定;

(11)了解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的有關規定;

(12)了解農業和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13)了解環境影響報告書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14)了解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相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配套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及原則

(1)了解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

(2)熟悉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

(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1)熟悉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范圍;

(2)掌握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內容;

(3)掌握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及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

(4)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5)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程序和審查時限;

(6)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應當包括的內容;

(7)了解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或者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意見的情形;

(8)熟悉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有關規定;

(9)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0)掌握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的有關規定;

(11)掌握重點領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要求;

(12)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會商的有關規定;

(13)熟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的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類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2)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類管理中類別確定的原則規定;

(3)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環境敏感區的規定。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填報)與報批(備案)

(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的有關法律規定;

(2)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填報要求;

(3)了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4)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時間的有關規定;

(5)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和重新審核的有關規定;

(6)熟悉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中各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界定的有關規定;

(7)了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8)了解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生態影響專題報告的編制要求;

(9)熟悉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10)了解產生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原則、內容和技術要求;

(11)熟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要求;

(12)了解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監管的有關規定;

(13)了解生產和使用臭氧層破壞物質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14)了解生產和使用含汞產品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15)熟悉加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的有關要求;

(16)熟悉各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有關要求;

(17)熟悉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有關要求。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1)了解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范圍;

(2)熟悉各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原則;

(3)掌握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

(4)掌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不予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決定的情形;

(5)熟悉“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有關要求;

(6)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相關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了解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有關要求。

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1)熟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對配套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依據;

(3)熟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和驗收報告的內容;

(4)熟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程序和內容;

(5)了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督檢查的要求。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1)熟悉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概念;

(2)掌握建設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情形;

(3)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應包括的內容;

(4)熟悉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時限要求。

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

(1)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主體的有關規定;

(2)了解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

(3)熟悉編制單位建立和實施覆蓋環境影響評價全過程質量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4)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問題和嚴重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

(5)熟悉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失信行為的情形;

(6)了解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基本情況信息應當包括的內容;

(7)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基本情況信息應當包括的內容。

三、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了解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的有關規定;

(2)熟悉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的有關規定;

(3)掌握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4)掌握工業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5)熟悉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6)了解農業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7)熟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惡臭氣體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8)熟悉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的有關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該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的原則和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3)了解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有關規定;

(4)熟悉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5)掌握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6)掌握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關規定;

(8)掌握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的有關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了解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筑物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含義;

(2)掌握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3)熟悉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4)掌握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5)熟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了解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含義;

(2)熟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原則;

(3)熟悉產生固體廢物和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管理的一般規定;

(4)掌握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

(5)掌握建設、關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6)熟悉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1)了解土壤污染的含義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的原則;

(2)了解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重點監測的建設用地地塊的范圍;

(3)掌握關于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防止土壤污染的有關規定;

(4)掌握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有關規定;

(5)掌握礦產資源開發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6)熟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防止土壤污染的有關規定;

(7)熟悉農用地保護的有關規定;

(8)掌握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的有關規定;

(9)熟悉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內容;

(10)熟悉關于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和修復施工單位管理的有關規定;

(11)熟悉土壤污染責任人的義務;

(12)掌握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的有關規定;

(13)掌握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有關規定。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以及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的條件;

(2)熟悉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3)掌握入海排污的有關規定;

(4)掌握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5)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有關規定;

(6)熟悉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有關規定。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了解該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核設施選址、建造、營運、退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3)了解開發利用或關閉鈾(釷)礦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4)了解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排放或處理、貯存放射性廢液的有關規定;

(5)熟悉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方式及編制處置設施選址規劃的有關規定;

(6)了解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處理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有關規定。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了解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2)熟悉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熟悉水資源開發利用中生態環境保護及水生生物保護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

(2)熟悉水功能區劃及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有關規定;

(3)熟悉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有關規定;

(4)掌握設置、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有關規定;

(5)熟悉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保護中禁止類和許可類活動的有關規定。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1)了解土地沙化的法律定義;

(2)熟悉沙化土地范圍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了解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及應當包括的內容;

(2)熟悉基本草原保護的有關規定。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了解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活動的有關規定。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了解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關規定;

(2)熟悉禁止毀林開墾、開采等行為的有關規定;

(3)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應當遵守的規定。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了解該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的有關規定。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熟悉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2)了解關閉礦山的有關規定;

(3)掌握礦產資源開采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了解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2)熟悉保護耕地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有關規定;

(3)掌握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4)掌握非農建設占用土地的有關規定;

(5)了解應當由國務院批準的征用土地的范圍。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了解該法的適用范圍;

(2)了解野生動物分類分級保護的有關規定;

(3)熟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調查、監測和評估內容;

(4)熟悉野生動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了解城鄉規劃和規劃區的法律定義;

(2)了解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

(3)熟悉城市規劃中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的有關規定。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熟悉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的有關規定;

(2)掌握在河道管理范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生產活動或排污的有關環保管理規定。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掌握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區劃分及保護規定;

(2)掌握自然保護區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3)掌握內部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按照核心區和緩沖區管理的規定。

(二十一)《風景名勝區條例》

熟悉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十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了解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二十三)《土地復墾條例》

(1)熟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的原則;

(2)了解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的損毀土地范圍;

(3)掌握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關規定。

(二十四)《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1)熟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規定;

(2)熟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選址的有關規定。

(二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法律定義;

(2)了解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有關規定;

(3)掌握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了解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2)熟悉建設各類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3)掌握禁止興建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二十七)《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了解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2)了解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的內容;

(3)掌握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的有關規定;

(4)了解海洋工程拆除、棄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5)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十八)《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1)掌握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區域;

(2)熟悉優化項目選址、合理布置養殖場區的有關規定;

(3)熟悉畜禽糞便、污水綜合利用的有關規定;

(4)熟悉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的有關規定。

(二十九)《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1)了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含義及條例適用范圍;

(2)熟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防止或者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泄漏和排放的有關規定。

四、環境政策

(一)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

(1)了解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原則;

(2)熟悉“加大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力度,切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有關要求;

(3)掌握嚴守資源環境生態紅線的有關要求。

(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

(1)熟悉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的有關規定;

(2)掌握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有關規定;

(3)熟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有關規定;

(4)了解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有關規定。

(三)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

(1)熟悉“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中加強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和大力推進煤炭治理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的有關要求;

(2)熟悉“著力打好碧水保衛戰”的有關要求。

(四)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

(1)掌握生態保護紅線的含義;

(2)了解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有關要求。

(五)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

(1)了解重要生態功能區的類型和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級別;

(2)熟悉對生態功能保護區采取的保護措施;

(3)熟悉重點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六)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

(1)了解主體功能區的劃分;

(2)熟悉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開發原則中關于保護自然的有關要求;

(3)熟悉國家層面主體功能區中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

(4)熟悉國家層面主體功能區中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管制原則;

(5)熟悉國家主體功能區環境政策。

(七)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

(1)熟悉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功能分區;

(2)了解內水和領海主體功能區限制開發區域管理的有關要求;

(3)熟悉內水和領海主體功能區禁止開發區域中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要求。

(八)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1)了解行動計劃的工作目標;

(2)熟悉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關要求;

(3)熟悉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有關要求;

(4)熟悉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的有關要求;

(5)了解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區域差別化環境準入的有關要求。

(九)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1)熟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中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和切實加大保護力度的有關要求;

(2)熟悉“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的有關要求;

(3)了解“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中嚴控工礦污染的有關要求;

(4)了解“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的有關要求。

(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

(1)了解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目標指標;

(2)熟悉“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進產業綠色發展”的有關要求;

(3)熟悉“加快調整能源結構,構建清潔低碳高效能源體系”的有關要求。

(十一)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了解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強化搬遷改造環保管理的有關規定。

(十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了解危險廢物的類別;

(2)了解危險廢物可以實行豁免管理的相關規定;

(3)了解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的鑒別認定和管理規定。

(十三)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1)了解污染地塊土壤治理和修復責任主體確定的有關規定;

(2)熟悉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中風險管控的有關規定。

(十四)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熟悉農用地土壤污染預防的有關規定。

(十五)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熟悉工礦用地土壤環境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污染防控的有關規定。

(十六)國家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綱要

(1)了解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的基本原則;

(2)熟悉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的主要任務。

(十七)全國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綱要

(1)了解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的基本原則;

(2)熟悉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的具體任務。

(十八)“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了解工作方案的主要目標;

(2)掌握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的有關任務要求;

(3)了解加快實施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有關要求。

(十九)關于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的意見

(1)了解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的目標任務和工作重點;

(2)熟悉涉重金屬重點行業的范圍;

(3)熟悉重點重金屬的范圍;

(4)掌握“嚴格環境準入”的有關要求。

(二十)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

(1)熟悉著力解決養殖業污染的有關要求;

(2)了解有效防控種植業污染的有關要求。

(二十一)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

(1)了解重點區域名稱和重點控制的揮發性有機物物質類別;

(2)熟悉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思路與要求;

(3)熟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任務;

(4)了解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檢查要點;

(5)了解油品儲運銷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檢查要點。

(二十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

(1)了解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的總體要求;

(2)掌握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的重點任務;

(3)了解工業爐窯的分類。

附錄 第一科目第二部分涉及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一、部門規章

1.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18 號)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 37 號)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 41 號)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第 44 號)

5.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生態環境部令 第1 號)

6.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生態環境部令 第 4 號)

7.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 第 9 號)

二、規范性文件

8.關于公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 號)

9.關于印發《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的規劃的具體范圍(試行)》的通知(環發〔2004〕98 號)

10.關于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14 號)

11.關于進一步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99 號)

12.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交通運輸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發〔2012〕49號)

13.關于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12〕54 號)

14.關于進一步加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發〔2013〕86號)

15.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43 號)

16.關于進一步加強涉及自然保護區開發建設活動監督管理的通知(環發〔2015〕57 號)

17.關于貫徹實施國家主體功能區環境政策的若干意見(環發〔2015〕92 號)

18.關于做好礦產資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158 號)

19.關于做好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177 號)

20.關于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工作的意見(環發〔2015〕178 號)

21.關于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會商的指導意見(試行)(環發〔2015〕179 號)

22.關于生產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破壞物質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環大氣〔2018〕5 號)

23.關于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環環評〔2018〕11 號)

24.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

25.關于發布《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試行)》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 年第 50 號)

26.《關于汞的水俁公約》生效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7 年 第 38 號)

27.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7 年第 43 號)

28.關于發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 2018年第 48 號)

29. 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38 號)

30.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 號)

31.關于做好煤電基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環辦〔2014〕60 號)

32.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 號)

33.關于規范火電等七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的通知(環辦〔2015〕112號)

34.關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的指導意見(環辦環評〔2016〕14 號)

35.關于印發水泥制造等七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環辦環評〔2016〕114 號)

36.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 號)

37.關于印發機場、港口、水利(河湖整治與防洪除澇工程)三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2 號)

38.關于印發制漿造紙等十四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6號)

39.關于印發城市軌道交通、水利(灌區工程)兩個行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7 號)

40.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8 號)

41.關于做好畜禽規模養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31 號)

42.關于印發《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項目生態影響專題報告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函〔2014〕1419 號)

43. 關于做好“三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65 號)

44. 關于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10號)

45. 關于印發淀粉等五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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